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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産權保護制度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2016-11-30 10:13:36|來源:中國經濟網|編輯:王瑞芳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這是中央首次在産權保護領域出臺專門文件,必將對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産權保護制度、推進産權保護法治化、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産權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

  一、産權保護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

  産權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基礎,保護産權是實現經濟社會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有恒産者有恒心,完善的産權保護制度有利於激發全社會的創業創新動力和活力,有利於促進市場交易與深化分工、促進經濟增長,有利於企業家增進對投資回報的預期,提高投資安全性、增加投資與創新的激勵,有助於減少資源使用的外部性,提高資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産權保護是國家必須提供的公共服務,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完善産權保護制度高度重視,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決定,都對完善産權保護制度、加強産權保護提出明確要求,這次出臺《意見》正是貫徹中央要求、對完善産權保護制度提出更加具體的舉措。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的實踐表明,産權制度以及對中國特色産權制度的不斷自我發展與完善,對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起到了強有力的支撐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産權保護制度改革取得較大進展,産權保護範圍不斷擴大,産權保護制度的內涵不斷明晰,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産權制度正在形成,産權保護法律框架不斷完善,全社會産權保護意識不斷增強,保護力度不斷增大。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經濟格局,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成為促進我國社會生産力發展的重要力量,以私營企業為主的民間投資已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

  儘管我國産權保護制度建設取得顯著成效,現行的憲法和法律對産權保護也有明確規定,但是相關法律制度還不夠完善,事關産權保護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領域、各個方面還存在薄弱環節。在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供給體系品質和效率的大背景下,亟需針對産權保護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完善産權保護制度。

  二、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産權

  我國實行的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經濟社會各領域的産權關係比較複雜,平等保護各類産權、激發各類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就顯得尤其重要。然而,現實中,由於觀念上的偏差、制度設計上的缺陷、政策落實上的不到位等原因,當前各所有制經濟主體權益並未能實現平等保護,國有産權保護不到位,農村集體産權和非公經濟産權保護存在短板。在産權保護的實踐中仍存在重公有、輕私有的現象,非公經濟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非公企業參與市場競爭和市場經營活動仍然存在制度障礙和隱形壁壘,鼓勵民間投資進入基礎産業和基礎設施等領域的政策效果並不明顯等。相關法律法規對非公有産權的保護弱于公有特別是國有産權的保護,司法實踐中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未完全同等對待。一些私營企業家對其産權保護現狀感到擔憂,影響了部分民間資本持續投資的積極性。

  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是解放和發展生産力,只有平等保護各類所有制經濟合法權益,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産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才能激發各類生産要素的市場活力和創新活力,才能為國家發展提供持續的動力。《意見》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産權保護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建立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産權保護制度,尤其是著力解決長期以來各種所有制經濟産權保護不平等問題。《意見》提出完善農村集體産權確權和保護制度,廢除對非公有制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同時,提出加快推進民法典編纂工作,將平等保護作為規範財産關係的基本原則,健全以企業組織形式和出資人承擔責任方式為主的市場主體法律制度。《意見》要求,統籌研究清理、廢止按照所有制不同類型制定的市場主體法律和行政法規,開展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專項清理,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加大對非公有財産的刑法保護力度。類似的很多政策舉措,在中央文件中都是首次出現,而且力度空前,必將對平等保護各類産權尤其是加強非公有産權保護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三、完善公權力對産權的保護機制

  目前我國公權力對産權的保護依然不到位,亟需規範公權力運行,嚴格保護各類財産權。理論上講,政府在産權保護中的作用實際上是把“雙刃劍”,一方面,政府要綜合運用法律、制度等多種手段保護産權,即要加強制度約束,規範政府行為,公平保護各類産權,避免侵犯中小民營企業的利益和企業家的私有産權,維護公平交易和社會穩定。另一方面,政府出於經濟利益和權利的考慮,在與企業及個人的博弈中,在一定程度又具有侵佔企業及個人利益的傾向。現實中,公權力侵害産權的現象時有發生,例如政府違約、政策不穩定,有些公職人員不作為、亂作為,導致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産權和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行政干預司法,司法行為不規範,在民營企業或企業主涉嫌違法案件辦理中,企業和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針對公權力對産權保護不到位的問題,《意見》提出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建設,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兌現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將政務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政府政績評價體系,建立政務失信記錄,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加大對政務失信行為懲戒力度。對因政府違約等導致企業和公民財産權受到侵害等情形,進一步完善賠償、投訴和救濟機制,暢通投訴和救濟渠道。隨著這些政策措施的逐步落實以及政府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推進,政府公權力的運行將得到有效規範,公權侵害私權的現象將大大減少。這對於樹立政府良好形象,提升政府公權力的權威和公信力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四、推進産權保護法治化

  市場經濟的本質是法治經濟,公民的財産權和人身權等基本權利得到有效保障是建立現代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國內外的經驗都表明,完善産權保護法律制度,是産權最有力、最基本的保護方式。有效的産權保護法律制度有助於增加市場交易主體的安全感和獲得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制度基礎。儘管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治國家建設和産權保護法律制度不斷完善,但是在産權保護的法制建設方面與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還存在很多不足和薄弱環節。例如,産權保護的法律體系不健全,行政執法與司法不嚴格,侵犯知識産權等侵權行為易發多發,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性差,産權保護不平等、執法不規範等。

  産權保護法律制度不健全,相關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領域、各個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不解決,將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和企業主的財富安全感,影響社會資本投資興業特別是發展實體經濟的積極性,制約企業和公眾創業創新動力。鋻於此,《意見》提出完善平等保護産權的法律制度,從制度層面解決産權保護法律不夠健全、對不同所有制經濟産權保護不夠同等問題;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産權案件,依法甄別和糾正涉及産權的申訴案件,妥善處理以往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嚴格規範涉案財産處置的法律程式,審慎把握處理産權和經濟糾紛的司法政策,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入刑標準。如此等等的一系列政策舉措,將對完善産權保護法治體制、規範司法行為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銀溫泉、劉現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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