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回訪"騰格裏污染案" 環保法"牙齒"需更鋒利

2016-01-15 09:08:06|來源:法制網|編輯:鄧晨曦

  原標題:記者回訪"騰格裏污染案" 環保法"牙齒"需更鋒利

  2016年1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騰格裏工業園區(又稱騰格裏經濟技術開發區)上午的氣溫為-4℃,溫度不算低,但西北風刮到人臉上還是很疼。與2015年9月相比,這裡的街道更加蕭瑟。

  2015年,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對阿拉善左旗恒盛化工有限公司、內蒙古新亞化工有限公司、內蒙古渤亞化工有限公司3家企業作出數額不等的罰金判罰,5名相關被告人也因上述相同罪名被判處刑罰及領受罰金。

  由此,在2015年,騰格裏工業園與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一度成為公眾及媒體關注的焦點。

  2016年年初,《法制日報》記者回訪了“騰格裏系列環境污染案”的主審法官趙瑞國。這段時間,趙瑞國並不輕鬆,雖已審結完系列案中的三起,但尚有兩起未結案,加上手中還有其他案件需要審理,加班加點對他而言,是常態。

  騰格裏污染之殤

  2014年9月,內蒙古新亞化工有限公司與阿左旗恒盛化工有限公司、內蒙古渤亞化工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構成騰格裏工業園區污染事件的主體,與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工業園區、甘肅省武威市榮華工貿有限公司的污染事件交叉發酵,一經曝光,引起社會強烈反響。

  2014年10月,騰格裏工業園區污染事件引起黨中央的重視,中央主要領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徹查問題産生的原因,並拿出有效的整改措施。

  相關案件隨後進入司法程式。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0月,時任恒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葛建忠未經相關部門批准,授意該公司辦公室主任被告人田鵬,組織車間工人從廠區東側向廠區外部南側約400至500米左右的沙漠洼地鋪設一條排污管道,截至2011年11月25日,該公司多次將三嗪酮車間的洗滌水、循環水和生活污水,通過該管道直接排入沙漠中。

  2012年9月,新亞公司原綜合車間主任孫寶岐未經相關部門批准,組織車間工人,從廠區內部污水儲存池向廠區外部南側約50米處一沙漠洼地,使用塑膠管鋪設了一條地下排污管道,將生産吐氏酸産生的工藝廢水和車間沖洗水等有害物質,通過該管道直接排入廠區外的沙漠中。

  幾乎是在新亞公司嚴重污染環境的同時,渤亞公司總經理孟慶強違反國家規定,組織車間工人使用塑膠管從廠區內部污水儲存池向廠區外部南側約80米處沙漠洼地鋪設了一條排污管道,並利用該管道將生産2-萘酚工序的濾液和循環水的混合廢水不經處理直接排入沙漠中。

  阿拉善左旗春明化工有限責任公司、阿拉善盟天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污染沙漠的行為與上述三公司極其相似。

  産值增加的另一面

  涉事的5家企業,全部都是當時地方政府招商引資項目。事實上,駐紮在園區的企業,絕大部分是當地招商引資的重點對象。為了利益最大化,加上優惠的土地、稅收、用電、用水政策,企業接踵而來。這些高污染企業本已在國內發達地區沒有生存空間,但與一些欠發達地區的GDP衝動攪在一起,往往能避過層層審核關卡,起死回生。

  公開資料顯示,騰格裏工業園區規劃控制面積為85平方公里,其中建設用地33.7平方公里。在園區發展高峰期,園區引進的企業近40家,“化工集群地”曾經是園區對外宣傳的名片。

  按照園區的發展藍圖,“十二五”時期,園區以煤化工、鹽化工為基礎,發展冶金、新型建材和精細化工三大支柱産業。同時,以項目建設為依託,産業發展為動力,基礎設施建設為支撐,生態環境建設為保障,力爭三年內將園區打造成投資和銷售收入超百億元的綠色生態園區、循環經濟園區和自治區西部地區重要的精細化工基地。“十二五”末,力爭兩家企業進入內蒙古自治區百億企業行列,園區完成投資突破300億元,銷售收入突破300億元,稅收突破60億元。

  産值增加背後是“臭氣熏天”。

  中華環保聯合會法律中心調查人員曾將在當地收集的飲用水樣本以及工業廢水樣本送檢,結果顯示,距離騰格裏工業園區兩公里左右的當地牧民飲用水中所含致癌物質苯酚超過國家標準410倍。

  在接受記者回訪時,律師劉興成認為,一方面是對生態破壞的無知無識,一方面是GDP的閃亮誘惑;一方面是短期政績的強烈驅動,一方面是企業逐利的産業轉移,兩方面疊加的效應就自然産生了可怕的惡果,且遺患無窮。

  已判決案件起警示作用

  在騰格裏系列污染環境案進入司法程式後,一直困擾趙瑞國的,是案件的取證問題。

  從發現企業污染,到5起案件的審理,時間間隔3至5年。這幾年,企業留下的污染痕跡已被歲月磨平,公安機關的現場取證、勘驗數據,並非涉事企業污染環境的峰值,只能通過現場數據來推算,這給案件判決帶來不小影響。

  趙瑞國的擔心,在庭審現場得到了印證。涉事企業的代表及辯護律師都認為,向沙漠的排污行為觸犯了刑律,但具體參數與刑法規定的罪名匹配度不夠。

  以渤亞公司為例,其産品2-萘酚,3克左右就能致人死亡;其生産工序的濾液,具有強烈的腐蝕性,容易引起眼角膜的損傷。但有關方面對渤亞公司生産廢水直排口取樣時,其樣本化驗結果,給該公司污染環境罪的認定,並不能帶來有力的佐證。

  對其他涉事企業的犯罪認定,也是如此。

  不過,並非沒有解決辦法。

  “辦案機關可以與社會上具有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合作,他們的技術、設備完全可以做到工藝回溯,據此分析出企業排污的峰值。”內蒙古當地一環境保護機構負責人左輝表示。

  但律師劉興成並不這麼認為,環保社會團體的樣本數據並不能自然成為執法機關的數據參照,原因之一,這些社會團體的樣本取樣方式、手段是否依法合規,需要商榷;原因之二,檢測樣本的機構是否具有法定資質,也需要斟酌。

  這些問題,趙瑞國也不是沒有想過,由於上述5起案件備受社會關注,謹慎的依法辦事,成為他辦案的主要原則。

  在接受記者回訪時,阿拉善盟左旗人民法院院長趙亮認為,已判決的3起案件對公眾起到了警示作用,也給公眾提高環保意識提供一個契機,他希望後開庭的兩起案件也能起到相同的作用。

  “牙齒”如何更鋒利

  在當地法律工作者郭非看來,雖然已判決案件有明顯的社會效果,但案件背後的問題值得反思。

  2015年1月1日,新的環保法施行,被人們稱為“有牙齒”的法律。按照律師黃一凡的説法,新環保法的出臺是針對以往環保問題久治不愈的原因進行了直接患處用藥。

  郭非認為,雖然新環保法將執法權賦予了環保部門,但當地方的開發、建設與環境保護産生矛盾時,環保部門能否頂住壓力,值得推敲。

  事實證明,地方的經濟驅動與環境保護似乎總是在打架,如果“有牙齒”的環保法不能給違法犯罪者以足夠的懲戒,不能給地方政府以足夠的警醒,類似騰格裏工業園區污染事件還會再度發生。

  長期在環保一線工作的丁金海,則從執法部門的職責、權限提出他的觀點,他認為環保部門的執法主體資質亟待明確。

  他表示,新環保法首次明確了環境監察部門的法律責任,行政執法要求比以往更嚴格。然而執法主體資質與執法責任不相匹配,帶來了巨大的法律風險和現實阻力。

  “關於查封、扣押權的實施主體問題,現實是一線執法基本上是環境監察隊伍,由於沒有具體條文或者法律授權,且環境監察部門不屬於正式執法單位,落實查封、扣押等強制行政執法措施就是違法執法,同時可能導致強硬的對抗執法。”丁金海提醒。

  環保法還需“幫手”

  從外部來看,新環保法的實施,賦予了環境執法部門的執法權,但統籌、借力其他部門法,使環境執法真正起到重拳出擊的作用,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劉興成認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以污染環境罪論處,在量刑上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量刑上,刑法規定很明確,但實踐看,其威懾效果並不明顯。”劉興成説。

  郭非則從法律銜接的角度給出他的觀點,新環保法已裝上“牙齒”,但其側重的是行政執法方面,從行政執法到刑事執法,案件的移交標準是什麼,是一個什麼樣的流程,目前,各地並沒有統一的操作標準。

  對此,丁金海表示認同,他認為,新環保法雖然在保護和改善環境一章中加強了生態保護的相關規定,譬如劃定生態紅線、保護自然生態區域、保護生態安全、加強生態修復、開展生態補償、重視農業生態保護等。

  然而,上述規定與污染防治的其他法律相比仍略顯粗糙,在這些領域中,已有自然保護區條例、農業法、森林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等專項法律。

  “在實際管理中,相關部門會優先甚至只適用這些專項法律,而難以適用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在某種意義上,新環保法仍然只是環境保護部門適用的部門法。建議儘快出臺新環保法與其他專項法律間的銜接政策,通過部門間聯合執法,填補環境監管向下延伸不足問題。”丁金海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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