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救人身亡獲救者否認被救 家屬起訴一審獲勝

2016-01-18 16:24:33|來源:央廣網|編輯:李邵鵬

  原標題:河南小夥救人身亡獲救者否認被救 家屬起訴獲救者一審勝訴

  央廣網信陽1月18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今年7月,22歲的信陽小夥王建強下水救人不幸身亡,獲救者丁昊明事後卻改口否認被救的事件,在網上引起熱議。

  面對被救者的突然“翻供”,王建強的妻子和家人把他告上法庭,希望法院能夠認定王建強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

  近日,潢川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終於有了結果,判決丁昊明賠償王建強經濟補償21萬多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有評論認為,王建強的“見義勇為行為通過法律程式獲得了國家認可”,然而,被救者對判決結果有異議,繼續提出了上訴。事情發展到這,可謂一波三折。究竟,潢川縣人民法院依據什麼判決認定王建強的救人行為?他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嗎?

  2015年6月30號上午,河南信陽市潢川縣付店鎮付店村村民丁昊明在村西頭的魚塘裏捕魚時不慎落水,本不會游泳的村民王建強立即跳入水中救人,因溺水時間過長造成肺部嚴重感染,在昏迷20天后,于7月20號離世。

  溺水事件發生後,丁昊明曾主動到付店鎮派出所説明情況,證實王建強因跳進魚塘救他而負傷,付店村村委會也曾出具過一份王建強確認過,並且蓋有付店鎮派出所公章的證明。然而7月20號王建強經搶救無效死亡後,事情發生了逆轉。丁昊明不再承認自己是被王建強所救,還到當地派出所更改了口供,一口咬定當時出事時,是他和王建強一起失足落水,自己是被村民潘闖闖所救。

  丁昊明説自己掉入水中後啥也不知道。自己回頭看到潘闖闖,“潘闖闖正在水中間露個頭,説了一句‘你老戚還在底下’,然後就一頭下去潛到水底下去了。他(王建強)媳婦和他媽讓我回家開個救人證明,他們事先教我以後我才這樣做的,他們説這樣(寫救人證明)醫療(報銷)上有用。”

  王建強的妻子張萍認為,丁昊明可能是擔心自己需要承擔王建強15萬多元的醫藥費才改的口。可能是在逃避責任。也可能是怕承擔責任,其實目前為止也沒有要求他(丁昊明)拿一分錢。

  因為丁昊明不認可救人行為,王建強家人把被救者丁昊明告上法庭。潢川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丁昊明不能給自己前後矛盾的説法提供有力證據,所以對其後來的説法不予支持。2015年12月16日,潢川縣人民法院正式向訴訟雙方下達了一審判決書。

  在張萍提供的法院判決書上,記者看到這樣一段文字:由於王建強不顧自身安危及時對被告丁昊明採取了施救行為,為潘闖闖最終將丁昊明搶救上岸爭取了時間,作為受益人,被告丁昊明給付原告方經濟損失的30%予以賠償,判決被告人丁昊明賠償原告方經濟補償21萬多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針對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此前有媒體報道稱“王建強見義勇為已獲得國家認定”。對此,潢川縣人民法院一馬姓副院長認為,該表述不準確。因為案子現在在上訴期間,一審判決沒有生效,沒有發生法律效力,所有東西都是不確定的。

  而被救者丁昊明對這一判決結果也不認可,已提起上訴。丁昊明一審委託律師肖東升説,他(丁昊明)本人認為事實認定錯誤,還認為死者王建強不是因為救他,而是兩個人同時坐在輪胎上同時掉下去的。也就是接到判決書大約一個星期的時間就上訴了。

  究竟,王建強的行為是否屬於見義勇為?律師張遠友認為,一切還要等待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如果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都很充足的情況下,適用法律準確,一般都是維持原判。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的時候,一審判決就生效了,這就可以從法律層面上認定他是見義勇為,法院判決書就是一個認定。

  目前,王建強妻子張萍在公婆的幫助下艱難撫養幼兒,一家人正在等待最終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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