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介入醫療糾紛,有何不可

2016-01-19 08:11:00|來源:中國青年報|編輯:王瑞芳

  近日,一家事業單位為就醫過程中死亡的員工出具公函,請求醫院給出一份真實、完整的調查結論。該事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一些人認為,這是以單位的名義對醫院施壓,是對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某種干擾。坦率而言,這種單位介入的方法,不僅與法、與理、與情都有依據,而且有可能減少醫患之間的懷疑與誤解,有助於形成平和、理性的醫患糾紛解決機制。

  從法律上來説,在我國的民事制度中,就留有單位法人支持當事人進行訴訟的空間。這個單位既可以是工作單位,也可以是居住地的街道、居委會等組織。單位的公函在法律上正是這種單位意志的體現,相比于在醫患糾紛中,常見的單位派人與醫院協調,這種做法其實更正規、更嚴謹、更能避免代表單位的工作人員的個人情緒與偏好。

  從道理上來説,當前的醫患糾紛當中,往往是在知識、財力等各方面上都處於劣勢的患者個人面對強勢的醫院法人,這種強弱力量的失衡,導致部分患者拒絕正常途徑,選擇偏激手段維權。只有解決了這種不平衡,才能夠真正讓患者在公平的條件下與醫院和平地解決糾紛,使其擺脫那種被醫院忽悠、欺負的絕望情緒。現實條件下,大多數的社會成員除了單位以外,往往沒有其他正常的社會組織資源。如果單位不管他,那麼一些患者就很可能去尋求不規範的組織資源。我們當然要打擊“醫鬧”,但是醫院的穩定,醫患關係的正常化,絕不能走強力維穩甚至暴力維穩的道路。恰恰是單位的出現,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醫鬧。一方面,單位的法人行為相比于個人,更加理性、規範;另一方面,有了單位的出面,患方很大程度上有了可以信任、依靠的組織,而不會為別有用心的人所蠱惑。

  從情理上來説,單位為員工的生老病死等事務出具公函,在以前並不罕見。因為除了發放薪酬,單位對員工還有其他的責任。這甚至並不是中國的特殊現象,在許多“有人情味”的社會裏,這其實是普遍現象。倒是我們的一些單位,除了冷冰冰的管理與物質刺激之外,已經沒有多少人性化的成分了。

  中國社會要尊重醫生,要治理醫鬧,但是也要同情、理解患者的不安與無助。單位如果真能介入糾紛解決,也許恰恰能夠提供一個既能讓患者相信,也能平和聽取醫院意見的第三方。相比于患者及家屬訴諸於醫鬧,醫院召喚保安、警察的暴力怪相來説,這樣的第三方模式倒是值得關注。(儲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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