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落馬省部級官員共有19人已獲刑
原標題:落馬省部級官員已有19人獲刑未現死刑 為何異地審理?
2015年,中國政法機關境內打“老虎”拍“蒼蠅”、境外“獵狐”織“天網”,一大批案件進入司法程式。據統計,落馬的一批省部級“大老虎”中,已有24人過堂,19人獲刑。
時至年末,又一名省部級官員獲刑:12月18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江西省原副省長姚木根受賄案。法院認定被告人姚木根受賄2300余萬元,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300萬元。
2015年,中國政法機關境內打“老虎”拍“蒼蠅”、境外“獵狐”織“天網”,一大批案件進入司法程式。據統計,落馬的一批省部級“大老虎”中,已有24人過堂,19人獲刑。
今年以來, 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加大查辦職務犯罪大案要案力度,堅持依法從嚴懲治腐敗犯罪,該重判的堅決重判,對腐敗分子形成有力震懾。辦案過程中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寬嚴得當、于法有據。
落馬高官平均刑期近15年
蔣潔敏、李春城、倪發科……這些昔日的“大人物”們,已經鋃鐺入獄。《法制日報》記者梳理髮現,十八大以後獲刑的19名部級官員中,沒有出現死刑,平均刑期近15年。
目前,被判處刑期最長的是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王素毅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劉鐵男,二人均被判處無期徒刑。緊隨其後的是四川省文聯原主席郭永祥、中石油原副總經理王永春,二人均獲刑20年。
雖然沒有被判處死刑,但“大老虎”也討不到便宜。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確,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規定終身監禁的措施。
前不久召開的全國法院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會議認為,終身監禁的增設,有效解決了死刑和自由刑的銜接問題,改變了長期以來無期徒刑名不副實、執行不嚴的現象,有利於形成對嚴重腐敗分子的法律震懾作用,保持依法嚴懲腐敗犯罪的高壓態勢。
王素毅是十八大後落馬的首個被異地審查起訴並獲刑的省部級官員,法院認定其受賄金額為1073萬餘元。記者發現,王素毅在19位“大老虎”中受賄金額並不算最多,其中16人的涉案金額超過千萬元,涉案金額最多的是中石油原副總經理王永春,受賄4856萬元。其次是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受賄3979萬元, 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劉鐵男,受賄3558余萬元……
“在××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陞、獲取財政補貼、項目審批上提供幫助,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些“大老虎”們的判決書中,幾乎都曾出現這樣的認定。弄權——謀利——受賄,已經成為“大老虎”普遍的貪腐路徑圖。蔣潔敏的判決書堪稱19人罪狀的“經典版”。法院認定,蔣潔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財産、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且不能説明來源;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通過妻兒親屬受賄“全家腐”,是19位“大老虎”比較常見的貪腐通道。比如,劉鐵男97%的賄金通過其兒收受。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陽寶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直接或通過其妻曾壽濤、其子陽昀、其妻弟曾雲龍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56萬餘元。
有個細節值得關注,19位已領刑的省部級“大老虎”,從起訴到受審,全部是異地管轄,避免“余威輻射”。
“點擊率”最高的主審“大老虎”的法院分佈在北京和河北,共有4人在這兩地受審。以受賄罪起訴的王素毅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審,以玩忽職守罪起訴的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審;劉鐵男、祝作利均在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被訴罪名均為受賄罪。
截至目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譚棲偉、海南省副省長原冀文林、公安部原副部長李東生、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楊剛、廣州原市委書記萬慶良5人所涉案件已經開過庭,但案件尚未宣判。
公佈53條省部級要案信息
“上午10時最高檢官網官微發佈5則地方要案,請關注”。在一個名為“檢察新聞超市”的微信群裏,這樣的通知幾乎每天都有。每天一名廳級官員,每週一名部級官員,這樣的頻率已經持續一年。
截至12月22日,“最高檢發佈”欄目公佈兩條副國級幹部職務犯罪案件信息,分別是全國政協原副主席、中央統戰部原部長令計劃和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原副主席蘇榮涉嫌受賄立案偵查信息。在54條省部級幹部案件信息中,新立案偵查34人次,提起公訴18人次。
針對官員落馬的小道消息鋪天蓋地、難辨真假,聽起來有模有樣,實際都是以訛傳訛的情況,最高檢適時推出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和新聞客戶端,大要案信息發佈及時、權威,謠言不攻自破。
2月13日,“最高檢發佈”一次性公佈立案偵查4名省部級官員的信息,分別是山西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長杜善學,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省農墾總局原黨委書記隋鳳富,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秦玉海,天津市政協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長武長順;2月17日,“最高檢發佈”一次性公佈立案偵查1名副國級領導幹部和3名省部級官員的信息,分別是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原副主席蘇榮、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山東省委原常委王敏以及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書記陳川平。
記者統計發現,今年2月,最高檢共發佈13條省部級官員職務犯罪案件信息,其中立案偵查消息10條,提起公訴3條,密集程度史無前例。
隨著中央反腐敗工作的不斷推進,省部級官員職務犯罪案件陸續進入收官階段,新增立案人數也在減少。以今年11月為例,在最高檢公佈的5名省部級幹部案件信息中,僅有楊棟樑一人為新立案偵查的官員。
打虎31個省區市全面覆蓋
2015年11月11日,北京市委副書記呂錫文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北京“首虎”呂錫文的落馬, 標誌著中央“打虎”實現31個省(區、市)全面覆蓋。
這些被打掉的“老虎”是如何分佈的?記者統計發現,從2012年12月李春城被抓到前不久呂錫文被查,31個省(區、市)共有58名省部級官員落馬,涉及人數最多的是山西,共有7名,此外,江西有4名,江蘇、四川、內蒙古、雲南、河北各有3名。
值得一提的是,省部級官員涉及的案件中,塌方式腐敗嚴重。如山西7名省部級官員落馬前後,呂梁、大同等地市的市委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共有10人被調查;廣東省廣州市原市委書記萬慶良落馬前後,廣州12名廳局級官員被調查,包括花都區、番禺區、荔灣區的四大班子領導;江蘇省南京市原市長季建業落馬後,南京市委原常委、建鄴區委原書記馮亞軍和南京市溧水區委原書記姜明相繼被調查……
2015年落馬的“老虎”,既有省委書記、市長、局長等黨政“一把手”,也有央企高管、工程師、高校院長。
記者梳理髮現,最高檢今年公佈的職務犯罪案件信息中,涉及央企高管腐敗的有近80條信息。如9月18日,連續公佈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王天普涉嫌受賄罪被立案偵查,成都鐵路局原副局長兼成綿樂鐵路客運專線有限公司、西成鐵路客運專線四川有限公司、成蘭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黨委書記兼總經理陳淩(正局級)涉嫌受賄、單位受賄犯罪被提起公訴信息。涉及高校領導腐敗的信息有30余條,如2月10日發佈山東臨沂大學原副校長、黨委委員、臨沂市政協原諮詢李富山(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信息,5月28日,再次公佈李富山被移送審查起訴的信息。
從涉嫌罪名來看,落馬官員多涉嫌受賄罪,不少官員存在貪污、受賄、濫用職權數罪。還有官員涉嫌私分國有資産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重婚罪,徇私枉法罪,行賄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失職罪和玩忽職守犯罪。
12月9日,湖北省原副省長郭有明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宣判時郭有明不時用紙巾擦拭眼淚。受審“老虎”們在法庭上落淚的,還有劉鐵男和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
站在法庭上,落馬“老虎”都説了什麼?記者發現,多數人表達了懺悔之意。
劉鐵男説:“起訴書列舉了一件件觸目驚心的事實,在這些事實面前,我每每看到起訴書,都在反問我自己,這是我嗎?怎麼會到今天?每天早上醒來的時候,這是哪呀?我怎麼會墮落成這樣呢?”
倪發科説:“我的老母親已經91歲高齡,曾在那艱難困苦的年代,含辛茹苦用米糠和野菜讓我活了下來,之後省吃儉用供我讀書。我去年出事後,老人整日以淚洗面。妻子因我涉案受審,女兒因我受到影響婚戀破裂,至今獨身一人。”
然而,遲到的懺悔來、晚來的醒悟無法洗脫他們的罪行,等待他們的將是漫長的鐵窗生活。
省部級官員案件為何異地審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將90%以上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案件以及關聯案件指定到被告人任職地以外的省份異地審判。《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就指定異地管轄問題,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
《法制日報》記者:今年19位已領刑的省部級“大老虎”,從起訴到受審全部是異地管轄,為什麼?
陳衛東: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指定異地管轄制度是人民法院為保證公正審判推出的一項舉措。
當管轄權不明或存在爭議時,可以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職務犯罪分子一般都在一定的重要崗位擔任職務,所以在當地具有各種錯綜複雜的關係,有可能會影響案件公正審判,換個地方審理,能夠使辦案人員打消不必要的顧慮。
《法制日報》記者:對哪些官員指定異地管轄,法律上是否有明確規定?
陳衛東:什麼級別的官員指定異地管轄,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從今年的情況看,省部級以上官員一律指定異地管轄,廳局級以上官員中部分指定異地管轄,應該綜合考慮案件的嚴重程度和官員的影響力,有些處級官員的案子也可以在省內指定管轄。
實踐證明,指定異地管轄制度對於保證職務犯罪案件審判順利進行,起到重要作用。
《法制日報》記者:異地管轄法院如何選擇,有哪些特殊要求?
陳衛東:為排除當地對司法審判的干擾,人民法院明確了指定異地審判原則。對曾經擔任一定級別領導幹部的職務犯罪案件,原則上不由其原任職地法院審判,而由上級法院指定其他地區的法院進行異地審判。
被指定管轄的法院應該具備良好的審判能力,硬體設施過硬,避開官員曾經任職過的地區,省部級要案一般指定中級以上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