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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別“釘子戶”,拆遷補償制度應怎樣完善?

2016-12-03 11:04:55|來源:法制日報|編輯:黃蓉

  

  製圖/李曉軍

  老宅子沒有了,櫻桃樹沒有了,皂角樹沒有了,無花果樹也沒有了。

  最近一段時間,家住北京市海淀區的楊先生時常聽母親高女士自言自語,話題總離不開老家的宅子。因為城市改造,在獲得一筆補償金之後,老家的宅子今年被拆了。

  除此之外,每次提起補償金,高女士就有些許煩惱,因為早早在拆遷協議上簽了字,她拿到的補償金比鄰居少了不少。

  近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發佈。其中提出,遵循及時合理補償原則,完善國家補償制度,進一步明確補償的範圍、形式和標準,給予被徵收徵用者公平合理補償。

  在徵地拆遷中,隨著國家頂層設計的完善、法律法規群的修改、執法與司法尺度的統一,類似于高女士遭遇的煩惱將不再出現。

  一些地方補償有失公平

  高女士老家在河南某地級市,年輕時和先生起早貪黑工作,在上世紀80年代蓋起了一座三層小樓,外加一個大院子。

  幾十年悠忽而過,小樓幾經翻新,院子也綠樹成蔭。高女士在院子裏種上了櫻桃樹、核桃樹、皂角樹,外加各種花花草草。

  春天,櫻桃樹滿樹紅艷艷的櫻桃,引來各種不知名的鳥兒啄食鳴叫;夏天,無花果樹和核桃樹遮天蔽日,涼爽宜人;秋天,滿樹的皂角直垂下來,煞是好看。

  高女士退休後,一直生活在這個院子裏,愜意非常。家裏果樹結的果子太多,還時常給鄰居送些,鄰裡相處融洽。

  高女士有兩個兒子,大兒子早年在省內讀書,畢業後回到當地工作,二兒子在北京讀大學後留在了北京。

  考慮到年紀大就醫需求多,高女士這幾年一直跟著二兒子楊先生生活,住在北京市海淀區。每隔幾個月,高女士就回家看看,在家裏住上半月。高女士不在家的時候,二兒子負責照看老宅子。

  一家人最幸福的時候,是過年期間,全家聚在老宅子裏,尤其是高女士的孫輩,在院子裏撒歡跑。

  今年年初,當地實行舊城改造,高女士的老宅子被劃入拆遷範圍。

  高女士當時不理解的是,自家周圍的房子已經賣到每平方米近5000元,而自己家近400平方米的院子和近400平方米的三層小樓,合計補償款還不到100萬元。但對方僅回答説,這都是統一標準。考慮到以後在老宅子裏住的時間越來越少,即使非常不捨得,但高女士和兩個兒子商量後,還是同意在拆遷協議上簽了字。

  半年之後,高女士拿到了補償款,離開了這座歷時幾十年的宅院。

  高女士雖然住在北京,但和老鄰居還是經常通電話,也關注著家裏的舊城改造。

  今年國慶節期間,一位鄰居的話給高女士帶來些許煩惱。原來,鄰居們並非都像高女士這樣很快簽字,有的鄰居一直不同意補償標準,幾經“談判”,總共多得十幾萬元補償。但即使如此,每平方米的補償價格距離周圍的房價還有不小差距。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在土地和房屋徵收實踐中,拆遷補償最大的問題是顯失公平,“補償太低了”。《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起草階段,劉俊海曾參加論證。

  劉俊海認為,有些拆遷不是為了公共利益,而是為了商業利益,但是補償標準又不按照市場價格走,不公平,老百姓意見很大,惡性事件時有發生。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對《法制日報》記者説,目前土地和房屋徵收的補償標準不統一,補償價格過低,補償程式不透明,補償款的發放也不及時。

  缺乏專門補償法律法規

  高女士眼見著城市一天天在變樣,高樓接連拔地而起,一個個小區名字漸次出現在當地的地圖上,但她沒有想到,身處接近市中心的地方,仍然遭遇被拆遷的經歷。

  她所不知道的是,拆遷的背後,是隨著各地城鎮化進程加快所凸顯的土地矛盾日益受到公眾關注,同時,與此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也相繼出臺。

  2007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開始施行。

  到了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公佈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該條例第二條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比較行政法研究所所長楊建順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還有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在我國已經初步構建起了補償制度。

  楊建順認為,現在的問題是,有關補償制度的條文散見於眾多法律法規中,沒有建立系統的、統一的專門法律法規,距離國家補償制度的完善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在劉俊海看來,具體到拆遷實踐中,補償問題並沒有一個法定的規範程式,比如補償的範圍不明確、補償的標準過低、補償的形式不公平,補償不及時,“導致當前徵收徵用領域矛盾聚集”。

  孟強認為,物權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實踐中的徵地拆遷進行了相應規範,解決了此前存在的許多問題,但對於補償並沒有作出非常完善的規定,比如補償款的發放時間並沒有限制,“拖一年給補償可以,拖一個月給補償也可以,不合理”。

  11月27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發佈。

  其中提出,遵循及時合理補償原則,完善國家補償制度,進一步明確補償的範圍、形式和標準,給予被徵收徵用者公平合理補償。

  劉俊海認為,中央正是看到了其中存在的重要隱患,所以下定決心解決這個問題。

  孟強則認為,中央政策的亮點恰在於補償要及時、合理。

  完善國家補償制度

  如今,高女士在大兒子多方寬慰下,已經不太在意鄰居多得的十幾萬元,她不理解的是,為啥當地政府確定的補償標準還能變動。

  高女士還提到,院子裏種的果樹,也沒有補償多少錢,更是覺得可惜,“那櫻桃樹,一年得有幾十斤;還有核桃樹,每年能裝幾袋子核桃”。

  高女士也知道,自己雖然時常叨叨老宅子,但畢竟已經被拆了,那個家再也回不去了,“如果我以後再有房子被拆了,國家給補的總該讓我明白點兒吧”。

  對於這種擔心,“意見”中也專門提出,“完善國家補償制度,進一步明確補償的範圍、形式和標準”。

  對此,孟強認為,中央已經指明瞭制度完善的方向,即應該由國家立法機關對物權法等相關法律進行修訂,對國家補償制度進行完善;國務院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行政法規進行修訂,在這一層面上對補償的範圍、形式和標準進行明確,落實中央政策精神。

  劉俊海告訴《法制日報》記者,補償的範圍應該全覆蓋,包括土地、房屋本身和地上的附著物;補償的形式,可以是現金,可以是房屋,也可以是股權,可以多種多項,但一定要允許被徵收徵用人自由選擇,不能強制;補償的標準應該堅持市場化標準,不應該是適當補償、必要補償,就是説有多少損失就補償多少。

  楊建順對《法制日報》記者説,對於完善國家補償制度,可以有三條路徑。

  楊建順認為,路徑之一是對既有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即修訂完善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補償的部分,解決現實問題。路徑之二是,在國務院層面制定行政法規,並將相關規定中的有關補償條款納入其中,統一適用於對房屋、土地等的補償,整合、完善國家補償制度。

  在楊建順看來,從長遠來説,可以統一立法,制定專門的國家補償法,將相關補償制度規範在內,“但目前這樣做的可行性並不具備”。

  楊建順還提醒説,各方爭議的補償標準,是否應該全國按照一個標準?“我認為也不行,因為每個地方有各自不同的情況,國家層面可以制定一個原則性的標準規範,確保標準的整體統一適用,同時,具體補償標準要強調個體的平等性,照顧每個人的不同情況”。(記者 陳磊 實習生 陳佳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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