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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現行人民警察法實施近20年 一些規定明顯滯後

2016-12-06 08:52:44|來源:法制日報|編輯:范琪妍

  近日,公安部網站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公開徵求意見。修訂草案稿從原有的52條增加至109條,進行了較大修訂。其中明確,5種情況可使用武器,從重處理襲警行為,一線民警工作滿25年可提前退休。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詹偉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現行人民警察法已經實施近20年,一些規定明顯滯後,特別是保障民警執法權益方面明顯不足,對其進行相應修改非常必要和及時。此次人民警察法的修訂,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百萬人民警察翹首以盼多年的結果。無論從範圍還是從數量上看,修改力度都相當大。

  不得對孕婦兒童使用武器

  保護公民人身財産及公共安全是警察的神聖職責,為保障警察能夠有效履職,法律賦予警察使用武器的權力。與現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訂草案新增5種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

  修訂草案規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實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實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騷亂、暴亂、行兇、脫逃,以及劫奪上述人員或者幫助實施上述行為的;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以暴力、危險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詹偉説,現行人民警察法不僅對警察的執法權益缺乏專門法律保障,而且對於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具體法律規定不明,造成在實際執法中,人民警察面對襲警等違法犯罪分子時,不願用槍、不會用槍、不敢用槍的現狀。修訂草案對武器警械使用做了進一步明確規定,細化了何種情形下民警可以使用武器及警械的內容,對於行使警察自衛權以保障人民警察執法權益意義重大。

  記者發現,與現行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訂草案中列舉了不得使用以及停止使用警械的情形,如發現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屬於明顯懷孕的婦女或者兒童;犯罪行為人處於人員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違法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違法犯罪,並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違法犯罪行為人失去繼續實施攻擊、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余淩雲認為,按照行政比例原則,如果公安機關在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時可能對相對人的權益造成不利影響,這種不利影響應被限制在盡可能小的範圍和限度之內。此次修改使得警察使用武器的條件更加明晰,從而進一步明確警察的執法邊界。

  首次提出如何處理襲警

  襲警行為不僅嚴重傷害民警個人的身心健康,更是對國家法律尊嚴的藐視、挑釁。

  修訂草案首次提出“襲警的處理”規定:暴力襲擊或者組織、協助、煽動暴力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以報復、泄憤為目的,威脅、恐嚇、故意傷害、殺害人民警察及其近親屬或者實施其他侵犯人身權利、財産權利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余淩雲説,工商、城管、稅務等部門執法權力受阻時,通常會找警察來幫忙。在國家權力結構中,警察權最具有強制力,從某種程度上説,是保證其他行政機關執法的一種很重要的擔保手段。因此,抗拒警察執法,情節更為惡劣。

  詹偉認為,新法中增加對“襲警的處理”規定,通過刑法中的妨礙公務罪,從重懲罰妨礙警察執行公務的行為,以此凸顯警察特殊的執法身份和地位,加大了法律對不法勢力和不法分子的威懾作用。通過立法對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察給予特別的法律保護,對傷害警察的行為給以嚴厲的法律處罰,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修訂草案的這一規定,對於加強警察執法安全保障非常重要。

  因公受傷醫院無條件救治

  公安民警是和平年代流血犧牲最多的職業群體,“5+2”“白加黑”已經成為他們的工作常態,從優待警的呼聲越來越高。與現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訂草案從人員管理和職業保障方面作出新的規定。

  修訂草案根據人民警察的崗位、職務,分別規定不同的服務年限和最高任職年齡。從事基層一線執法執勤工作滿25年或者在特殊崗位、艱苦邊遠地區從警滿20年的人民警察,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並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

  余淩雲説,人民警察承擔著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等多項重要職能,而絕大多數任務由基層公安機關承擔,不僅要追得上、打得贏,還得説得過、判得明。基層民警提前退休不僅是從優待警的體現,也是加快內部血液循環,增強整體戰鬥力的現實需要。

  據了解,修訂草案中明確,人民警察因公受傷的,醫療機構應當無條件及時予以救治。人民警察院校學員、警務輔助人員因公致傷致殘或者犧牲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撫恤、優待和保險保障。人民警察因公犧牲、致殘或者病故的,國家對其近親屬在住房、醫療、教育、就業等方面提供特別照顧和幫助。

  詹偉告訴記者,完善警察職業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在警察與外界威脅和誘惑之間建立起一道防線,最大限度地減少民警工作中的顧慮,使得警察能夠嚴格執法,維護法律權威。為警察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工作環境以及生活保障和優撫待遇,就是確保民警能夠正常履職,杜絕拼消耗、拼健康、拼安全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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