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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宣判“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

2016-12-08 15:46:00|來源:中新網|編輯:杜軍帥

  中新網12月8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宣判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關於涉及“喬丹”商標三件案件,最高法院判決,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爭議裁定。

  今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喬丹”系列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審判長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大法官擔任,整個庭審持續了4小時之久,未當庭宣判。“喬丹”商標是否與邁克爾·喬丹相對應、“喬丹公司”是否是惡意註冊等問題成為爭議焦點。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對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傑弗裏•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10件案件公開宣判。

  對於上述系列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第一,對於涉及中文“喬丹”商標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號三件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61、9162、9163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909、1915、1925號行政判決;

  三、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052058、052091、052226號商標爭議裁定;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第4152827、6020565、6020569號“喬丹”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第二、對於涉及拼音“QIAODAN”商標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號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與圖形組合商標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號三件案件,共七件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一、維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896、1911、1912、1914、1917、1918、1926號行政判決;

  二、駁回邁克爾•傑弗裏•喬丹的再審申請。

  案情簡介:

  一審第三人喬丹公司是國內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體育用品企業,在國際分類第25類、第28類等商品或者服務 上擁有“喬丹”、“QIAODAN”等註冊商標。

  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係美國NBA著名籃球明星。2012年,邁克爾•喬丹以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其姓名權,違反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等理由為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邁克爾•喬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邁克爾•喬丹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邁克爾•喬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邁克爾•喬丹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為由(二審判決遺漏邁克爾•喬丹有關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上訴理由),裁定提審10件案件。案件涉及的爭議焦點是: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了邁克爾•喬丹主張的姓名權,違反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原標題:最高法宣判“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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