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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新規 涉案保薦機構在審項目原則上不停審

2016-12-11 02:47:10|來源:國際在線|編輯:靳松

  國際在線消息(記者 趙陽):證監會近日對《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止審查的情形》和《在審首發企業仲介機構被行政處罰、更換等的處理》兩項發行監管問答進行了修訂,修訂內容包括對於涉案的仲介機構,已經受理的項目原則上不停止審核;在審企業更換保薦機構不再重新排隊等等。  

  在12月9日舉行的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修訂之前,保薦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的,中止審查;在審首發企業,包括已過發審會的企業,更換保薦機構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報程式。

  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這兩項審慎性措施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張曉軍説:“上述兩項規定一方面造成被立案保薦機構推薦的大量無過錯在審企業被中止審查,另一方面該等企業需要通過更換保薦機構‘自救’的,又必須重新申報,使無過錯的發行申請人面臨較長的時間成本。由於IPO排隊企業依然較多和我會不斷加大監管執法力度,上述矛盾日漸突出。”

  他表示,為保護行政許可申請人合法權益與合理預期,證監會對相關監管問答進行了進一步優化完善,在不降低保薦機構盡職調查責任和督促保薦機構規範執業的情況下,儘量減少對無過錯發行人的不良影響,“根據修訂後的相關監管問答,對於涉案保薦機構承做的在審項目,如已受理原則上不停止審核,但相關保薦機構應當對由其承辦的在審項目是否繼續符合行政許可條件進行審慎的全面復核。”

  另外,除了發行人不配合或主動終止保薦協議的情形外,在審企業更換保薦機構的,不再重新排隊,但應由新的保薦機構獨立出具新的保薦意見。張曉軍説:“需要特別説明的是,為了繼續保持對保薦機構的監管壓力,讓其為違法違規行為付出代價,對於涉案保薦機構新出具的推薦項目,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仍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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