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貿組織成員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到期
新華社日內瓦12月11日電(記者淩馨)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世貿組織成員在針對中國進行反傾銷調查時採用的“替代國”做法11日到期,即從此之後,世貿組織成員在對華反傾銷調查中,不能再採用第三國價格來計算傾銷幅度。
英國中歐關係資深專家麥啟安日前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世貿組織相關規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15週年時,‘替代國’做法應該終止。”
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世貿組織,成為該組織第143個成員,《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也正式生效。按照議定書第15條的規定,在一些情況下,某一世貿組織成員可以使用“替代國”標準,來判斷中國的生産者是否存在傾銷行為。所以,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的15年過渡期內,世貿組織成員可以視情況利用這一條款,來決定是否對受調查的中國企業採取相應的反傾銷措施。
但同時,第15條也明確要求,以上規定應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15年後終止使用。所以,自今年12月11日開始,針對中國展開反傾銷調查使用“替代國”標準的做法將失去多邊框架下的法律支撐。
15年來,已有80多個世貿組織成員放棄在對華貿易相關問題上採取“替代國”做法,但美歐日等一直在使用這類具有歧視性的貿易手段。
歐盟委員會11月9日向歐洲議會及歐洲理事會正式提交修改其反傾銷法律制度的提案,取消“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但提出新方法,以“市場扭曲”的概念和標準替代“非市場經濟”的概念和標準,變相延續原有做法。這一方法既沒有全面徹底地履行議定書第15條的義務,也與世貿組織規則不符。
美、日則直接將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與終止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掛鉤,稱目前不應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因此將維持對華反傾銷的“替代國”做法。
對此,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9日表示,中方對此表示強烈不滿並堅決反對。議定書第15條義務與所謂“市場經濟國家”無任何關聯,西方輿論中部分人士故意混淆兩個概念,企圖淡化履行義務的做法在國際法上是站不住腳的。
沈丹陽強調,12月11日後,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必須徹底履行第15條義務,全面終止“替代國”做法;應嚴格依照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等規則,公正、合理、透明地對自華進口産品開展反傾銷調查,不能變相延續“替代國”做法。
中方強調,對於12月11日後堅持在對華反傾銷調查中使用“替代國”做法的少數成員,中方將依據世貿組織規則採取必要措施,堅決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原標題:世貿組織成員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