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長制,要破大鍋飯也要抓“大保護”
中國生態治理再推創新制度——中辦、國辦近日印發了《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要求到2018年年底前,在中國全面推行河長制,加強領導力和執行力,保護水資源。
河長制,是指由黨政領導擔任轄區內河湖的河長,落實地方主體責任,協調整合各方力量,推進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等治理工作。眾所週知,我們的環境問題,深層上就是一個地方的發展方式和政府角色問題。而河長制的設計,意在落實屬地責任、政府責任和主要領導責任,有效反撥粗放的發展方式和傳統政績觀,提升河湖管理保護水準。
在《意見》指導下,同一省市明確誰負責、誰評估、誰監管、誰執法並不是難事,但河湖管理保護常常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各省市之間如何打通保護機制、如何厘清主體責任仍是難題。以長江為例,它穿巴山蜀水、越雲貴高原、過荊楚大地、入江南水鄉,覆蓋了11個省市、流域面積超過180余萬平方公里,如有河長也只能各管一段,難以政出一門。若説長江保護已有“國字號工程”長江經濟帶建設專項解決,但更多流經多省的河流的保護效果該如何判斷?哪位河長合格、哪位河長不達標,監管難度註定不小。
生態建設是一種具有明顯正外溢性的公共産品,往往上游保護得好,下游保護就能“借光”;相反,如果上游保護不力,下游治理勢必事倍功半。更進一步説,一個地區的 生態治理,成本由自身擔負,正效益卻可外溢到其他地區,地方政府在進行投入和收益、權利和義務的比照時,必然會減弱地方環保的積極性。而沒有盡到環保義務的地區,卻因為河流湖泊的共有性而不必進行補償,也必然會滋生惰性。“河長制”的設立,需要改變這種環保投入換不迴環保收益的現狀,既實現共抓大保護、又破解共吃大鍋飯,才能體現出獎勤罰懶的效果。
《長江經濟帶發展規劃綱要》的出臺,改變了長江流域各省單打獨鬥、以地方發展訴求為先的發展理念,探索建立流域生態補償機制。覆蓋面更為廣泛的河長制,也應借鑒其設計,建立多層級“河長”的協商對話機制,每年定期針對河湖生態文明建設中碰到的重大問題進行聯席討論。同時探索建立同一河流不同地區的生態補償方法,比如在督促上游省市承擔起更多環保責任的同時,要求中下游受益省市對此進行補償和援助,將河長制的落實責任的初衷體現出來。
河湖生態保護,既是跨時間的,也是跨空間的。跨時間是指河流湖泊作為一種自然環境稟賦,並不是大自然賦予一代人、兩代人或幾代人的,其保護是為世世代代生存于斯的人們提供可持續發展的條件;跨空間是指,作為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其保護必然要形成一個統籌各地區的整體格局。既厘清權責,又形成合力,不僅是河長制要探索的,也是今天整個生態治理的努力方向。(劉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