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能上能下記者觀察之一 能下動真格 撼動"鐵交椅"
趙新尉,新疆日報社原黨委書記、總編輯,因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重大原則問題上,言行不能與中央和自治區黨委保持一致,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李某,浙江某地級市政府法制辦原主任,因工作激情減退,履行崗位職責不到位,業務能力不能適應新的形勢和要求,被調整到其他部門改任非領導職務。
常某,青海西寧市某市直部門負責人,因對單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發放福利和獎金,以及單位工作人員出現違紀違規行為嚴重失察,給國有資産造成損失,被行政記過、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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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的進程中,“誰該下”一直是廣大幹部群眾關注的焦點。記者梳理一年來幹部調整的諸多案例發現,各地著力為“下”的幹部精準畫像,堅持從嚴主基調,凸顯時代要求,聚焦現實問題,體現地方特色。“下”的標準正越來越清晰,導向也越來越鮮明。
不守規矩者“下”成標配
“我不是故意要隱瞞組織的!”浙江浦江縣某鄉黨委原副書記趙靜(化名)沒有想到,只因心存僥倖,沒有嚴格按規定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參與商會外出活動的情況,她就被認定為“對組織不誠實”,受到黨內警告處分,並被調整了職位。
像趙靜這樣因不守紀律和規矩而被“拿下”的幹部已不是個例。
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是黨員領導幹部的基本行為準則。十八屆六中全會強調,必須嚴明黨的紀律,把紀律挺在前面,用鐵的紀律從嚴治黨。記者梳理多地的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發現,“不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幾乎成了“下”的標準中的標配。不少地方還細化了具體表現,如“參與封建迷信活動”“不服從組織安排,跟組織討價還價”“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妄議中央,損害黨和國家形象”“投機鑽營、拉幫結派、鬧不團結”等等。這使紀律規矩不再是虛無縹緲的軟尺子,而成了幹部“下”的硬杠杠。
領導幹部牢固樹立和踐行五大發展理念,是新形勢下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為此,各地普遍把貫徹落實五大發展理念納入考核,讓幹部“下”的標準打上時代烙印。
今年2月,因大氣污染防治不力,河北石家莊市8名縣(市、區)領導、54名相關責任人被問責。對他們來説,這無異於一記警鐘:若是“濤聲依舊”,下次可就“官帽”不保了。根據河北的實施細則,連續兩年未完成PM2.5年度指標,負有領導責任或直接責任的,可被免職或降職。
四川按照“一條一案”原則,逐類逐條梳理出有針對性、代表性、典型性案例57個,把“下”的情形標準化。浙江、安徽、山東、青海等地也將脫離實際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或者履行生態建設職責不力等情形納入了“下”的標準。“這些情形的加入,有助於在時代發展大趨勢下,甄別需要‘下’的幹部,同時樹立正確的導向。”北京行政學院黨史黨建教研部副主任秦德佔説。
重點工作幹不好,就脫“烏紗帽”
今年初,一條新聞在重慶武隆縣引起了震動。由於脫貧攻堅工作推進不力、措施不實,在全縣脫貧攻堅工作推進會上,黃鶯鄉黨委書記邱某被就地免職。“不摘貧困帽,就脫‘烏紗帽’,我們是動了真格的!”談及這次處理,武隆縣委書記何平説。
不止脫貧攻堅,許多地方都結合本地實際,將幹部推進中心工作、重點工作的實績,作為幹部“下”的重要尺規,讓幹部能上能下因為緊貼地方發展需要而有了現實依託。
“下”的標準細化到什麼程度?不少地方都經過了一番考量。青海省委組織部幹部一處副處長趙鵬濤介紹,對於是否應將脫貧攻堅等重點工作納入問責情形,在調研過程中,有人認為,制度管長遠,不應寫得太具體;還有人認為,不具體點出來操作性不強,難以落地。
“制度雖然要有一定的穩定性,但根本目的還是要管用、管事,便於基層對照執行。”趙鵬濤説,青海目前尚有53.97萬貧困人口,大多數居住在乾旱山區和高寒牧區,都是難啃的“硬骨頭”,要用“下”的壓力倒逼幹部扛起脫貧攻堅的責任。
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對東三省來説同樣任重而道遠。為此,黑龍江明確提出,對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責任落實不到位,出現服務效能不高、為企業減輕負擔不力、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不堅決等情況的幹部要從嚴問責。
立足民族地區特色,寧夏、青海、甘肅等地把執行民族宗教政策及維護穩定情況等作為幹部“下”的依據。青海某縣原縣委常委、統戰部長就因對縣內的宗教寺院管理失之於寬、失之於軟,被交流調整了崗位。
在省級層面細化的基礎上,基層也進行了大膽探索,讓“下”的標準更利於操作。貴州黔西南州各州直單位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標準,如國土等有審批權的單位規定吃拿卡要者“下”,醫療、教育等單位將醫德醫風、師德師風作為評判標準。
“能上能下的標準只有與各地各部門發展實際相結合,融入中心工作,才能更好地落地。”貴州安順市委組織部相關負責人説。
沒有硬傷、履職不力者也要“下”
“沒違紀違法,也沒犯什麼錯誤,怎麼就被‘拿下’了呢?”在浙江紹興市柯橋區馬鞍鎮,某中層副職被免職的消息曾引起了幹部群眾的議論。“就是因為他老坐辦公室,沒有經常下到工業開發區建設的現場督促檢查,導致分管的一些工程建設滯後。”該鎮黨委副書記李國剛給出了答案。
沒有硬傷、履職不力、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也要“下”!類似的案例正傳遞出這一鮮明導向。“違紀違法的‘下’、問責的‘下’,比較好界定,但是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難以量化,一直是‘下’的難點。”浙江省委組織部調研室負責人表示。
怎樣讓這類幹部“下之有據”?一年多來,各地在《規定》列出的不適宜擔任現職10種情形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具體化,厘清模糊邊界,以便於實際操作。
山西將“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能力不足,工作長期打不開局面”等納入不適宜擔任現職情形,截至今年5月底,共調整了139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其中,94人或因不敢擔當、不負責任,為官不為、庸懶散拖;或因不能有效履行職責,出現較大失誤,能力不足,年度考核不稱職等,被免職或改任非領導職務。
浙江瞄準不敢擔當、履職不力,看攤守業、激情衰退等五類幹部,明確了21種具體情形,包括“擔當精神缺乏,不願動真碰硬”“當‘太平官’,工作安於現狀”“考核測評不稱職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或者連續兩年不稱職得票率超過五分之一”等,既有定性描述,又有定量標準。
有人擔心,“下”的標準如此嚴格,會不會動輒得咎,挫傷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十八屆六中全會提出,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幹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對此,江蘇、黑龍江、福建等地在堅決推進能下的同時,還正確把握標準界限,堅持“三個區分開來”,保護那些改革創新、銳意進取的幹部,為幹事創業者免除後顧之憂。
有組工幹部調研發現,實踐中,因健康原因無法履職也大有“門道”:有的領導幹部病得厲害,明明不能幹了還硬撐著;有的沒什麼病,想方設法找健康原因“下”,拿著工資不幹事。對此,四川省委組織部會同省衛計委等部門,研究制定了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職的鑒定標準,將履職程度標準劃分為完全喪失、大部分喪失和部分喪失履職能力3個檔次,明確4類調整條件。山東區分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能夠承擔一定工作任務的,因病需長時間治療、不能正常上班、嚴重影響工作的,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等四種情形,對幹部因健康原因調整加以規範。
“細化完善能上能下的標準,不僅有利於制度的執行和落地,更能以此倒逼幹部扛起履職擔當的責任,激發他們幹事創業的動力。”前述浙江省委組織部調研室負責人説。(文章來源:中國組織人事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