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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四種情形下檢察院可不經申請 啟動監督程式

2016-12-19 17:52:08|來源:中新網|編輯:靳松

  中新網12月19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賈小剛今日介紹,人民檢察院啟動監督程式,以當事人申請為主,但存在四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經申請,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式。

  賈小剛介紹,這四種情形是:一是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二是執行人員在執行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執行等違法行為、司法機關已經立案的;三是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四是需要跟進監督的。

  賈小剛表示,申請監督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只要當事人認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即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賈小剛介紹,在《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和《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當事人申請監督作出了指引。

  主要包括:一般應先向法院提出異議和復議,應當向執行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提出等等。人民檢察院由控告檢察部門負責受理這類案件,當事人應當向控告檢察部門提交監督申請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等申請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下午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通報檢察機關加強民事執行活動監督基本情況和人民法院加強執行工作規範化建設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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