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負責人就樂平“5•24”再審案答記者問
國際在線消息:據江西法院網消息,江西樂平“5.24”姦殺案再審宣判。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宣告黃志強、方春平、程髮根、程立和無罪。江西高院負責人就樂平“5•24”再審案答記者問,以下是答問詳情:
記者:江西高院對樂平“5•24”案決定再審的依據是什麼?
江西高院負責人:本院立案審查期間,依法調取了三份新的證據,即公安部公物證鑒字[2013]3171、6161號物證檢驗報告、江西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公(贛)鑒(法)字[2014]2039號法醫物證鑒定書,能夠證實被害人郝某的現場血跡分佈情況與黃志強等四原審被告人供述相矛盾,證明原判決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決定啟動再審程式。
記者:樂平“5•24”案再審為何採取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方式?
江西高院負責人:因本案強姦罪部分涉及個人隱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六的規定,本案採取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方式。
記者:再審宣判黃志強等四人無罪的主要理由和依據是什麼?
江西高院負責人:本院再審認為,第一、二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黃志強、方春平、程髮根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姦罪、敲詐勒索罪及原審被告人程立和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姦罪,主要依據四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該有罪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印證一致。但根據再審庭審中檢辯雙方出示的物證檢驗報告、法醫物證鑒定書等新證據,以及本院在立案審查和再審期間調取的新證據,四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與上述新證據及原審卷宗內其他證據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四原審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存疑;同時,本案不能排除存在指供、誘供的可能,四原審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且本案缺乏能夠認定四原審被告人作案的客觀證據。因此,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原審認定四原審被告人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四原審被告人有罪。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撤銷原判,宣告黃志強等四人無罪。
記者:從“5•24”案再審及宣判結果看,有哪些值得反思的地方?
江西高院負責人:黃志強等四人被再審宣判無罪,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應當認真汲取教訓,深刻反思。
一是要強化人權保障理念。在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和各環節,都要將貫徹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作為重要指導思想,尤其要高度重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從思想上、源頭上有效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二是要強化證據裁判理念,嚴格貫徹疑罪從無原則。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既要審查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也要審查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既要審查證據的客觀性,也要審查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對缺乏客觀證據,主要依據口供定案的案件,特別要注重審查口供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其他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或者疑點,是否達到定案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只有切實把好公正裁判的證據關,才能有效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三是要強化互相制約原則。在刑事訴訟的偵查、起訴、審判各環節,各相關職能部門都要嚴格依法按程式履行職責,切實把好關口,全面落實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尤其是要摒棄重配合、輕制約的觀念和做法,真正將以審判為中心的原則落到實處。
四是要強化依法糾錯理念。在刑事審判工作中,既要盡最大努力有效避免冤假錯案,又要依法糾正已經發現的冤假錯案。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訴、檢察機關提出的抗訴等,一定要對案件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及程式進行認真、全面、細緻的審查;對原審裁判確有錯誤的案件,要及時依法進行再審糾正。
五是要強化審判人員素質建設。要在更新司法理念、加強業務培訓、健全完善工作機制等各方面多管齊下,全面提高刑事審判人員審查判斷證據、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及嚴格遵守各項程式規定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在隊伍建設上切實保障刑事案件的辦理品質和效果。
記者:有報道説方林崽自認是本案的真兇,是不是真的?
江西高院負責人:方林崽是另案被告人。方林崽案由景德鎮市人民檢察院向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現正在一審審理中。方林崽在另案供述中曾自認是“5•24”案的真兇。本案再審中,辯護人有的提出蔣某某、郝某被害案係方林崽所為,有的提出不排除方林崽作案的可能。方林崽到底有無作案,是否是本案真兇,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本案再審是在對本案原審事實和證據,包括再審期間新發現的證據,進行全面審理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記者:“5•24”案再審宣判黃志強等四人無罪後,國家賠償如何啟動?
江西高院負責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於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2016年12月22日,本院再審宣判黃志強等四人無罪後,即已告知他們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黃志強等四人向本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後,本院將會按照法定程式,積極做好國家賠償等善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