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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環保稅法草案徵稅範圍窄 可對汽車尾氣徵稅

2016-12-22 09:57:25|來源:澎湃新聞網|編輯:李邵鵬

  雖名為《環境保護稅法》,但環保稅的徵收對象僅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故該法曾被指“帽子大、內容小”。

  12月20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環保稅法草案二審稿,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指出,目前環境保護稅涵蓋的稅目範圍較窄,建議適當拓寬其徵收範圍。

  “環保稅法草案二審稿中,環保稅的體系結構相對簡單,徵收範圍方式與排污費基本相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雲峰認為,雖然在環保稅的額度上有所增加,但強化環境管理、通過經濟措施和方式調控環境的力度仍顯不足,很難起到費改稅應有的作用。

  草案二審稿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只將環保稅的徵收範圍限定為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行為,使環保稅徵收範圍過於具體和局限。”雲峰説,排放能夠影響、破壞環境的污染物的行為,以及除排放行為以外的其他對環境産生影響和破壞的行為,都沒有納入到環保稅的徵稅範圍之中,使得未來在適應生態建設需要的情勢下,沒有修改和調整本法的餘地。

  他建議,將第二條修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實施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及其他危害環境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交納環境保護稅。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羅亮權同樣指出,草案二審稿中環保稅的構成要素仍存在不足,主要表現在環保稅徵收範圍偏窄、環保稅的收入歸屬不清、涉稅爭議處理缺少必要的規定、稅收系數計算方法方式存在爭議、少數民族地方對環境保護的特殊要求缺乏考慮以及環保、國稅、地稅三家單位銜接機制不完善等方面。

  “草案二審稿中列舉了污染排污物的稅目,易産生遺漏,建議適當拓寬環保稅的徵收範圍。”羅亮權表示,比如,沒有將放射性污染、農藥污染、森林草原污染歸入其中。且從長期來看,還應將塑膠薄膜、一次性用品、含磷洗衣粉、鋰電池等污染産品劃入環境保護稅的徵收範圍,這些污染性産品在使用過程中都會對生態環境産生不可忽視的影響。此外,機動車等交通工具在使用過程中産生尾氣以及造成的交通擁堵在將來也應當列入環保稅的徵收範圍。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賈春梅也提出,環保稅法是環境保護的綜合性、基礎性法律,對環境保護各領域工作具有指導性作用,其適用範圍應當與環保法相匹配。

  “按照環保法的規定,環境保護工作不僅包括污染防治,還包括生態保護、自然資源保護和環境交易的行為。”賈春梅説,草案二審稿將環保稅的徵稅範圍限定在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僅針對排放污染物的行為,沒有包括生態建設、自然資源和環境交易,範圍略窄。“環保稅的範圍是否應當包括碳稅、生態補償稅、自然資源開發稅、市場交易稅等,還需要進一步研究和完善。”

  (原標題:環保稅法草案二審被認為徵收範圍太窄,建議對汽車尾氣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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