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起訴兒媳要求贍養 法院:兒媳不承擔贍養義務
原標題:公婆起訴兒媳要求贍養 法院:兒媳不承擔贍養義務
紅網道縣站1月23日訊(通訊員 魏海艷)1月20日,道縣人民法院通報了這樣一起案件:兒媳與公婆並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不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道縣人民法院近期審結一起老人狀告兒子、兒媳的贍養糾紛案,法院依法判決兒子承擔贍養義務,即由被告陽某乙每年給付原告陽某甲、齊某贍養費每人1325元,承擔齊某的醫療費5567元;判決兒媳何某不承擔贍養義務。
原告陽某甲、齊某共生育了五個子女,子女均已成年,成家另過。因家庭矛盾,長子陽某乙和長媳何某于2008年外出打工一直未歸,對二老沒有盡到自己的贍養義務。2013年,原告齊某在家中摔傷,二兒子為其花費醫療費27835.4元,長子陽某乙未予照顧,也未支付醫療費。現兩原告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也無其他經濟來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兩被告每年承擔贍養費。
法院審理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現兩原告均已年老體弱,失去勞動能力,其請求被告陽乙給付贍養費的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與兩原告並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不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其作為兒媳對兩原告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兩原告要求被告何某給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