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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媽擺射擊攤被判非法持有槍支罪 獲刑3年半

2016-12-30 09:35:08|來源:澎湃新聞網|編輯:李邵鵬

  家住天津市河北區趙春華今年51歲,她在街頭擺的射擊攤位上,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12月27日,河北區法院一審判她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趙春華的女兒王艷玲告訴澎湃新聞,她沒有想到擺一個射擊攤兒會被判刑,而且這麼重,“都知道那是玩具槍。”她稱,母親趙春華將提出上訴。

  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間,趙春華在河北區李公祠大街親水準臺附近,擺設射擊攤位進行營利活動。

  王艷玲告訴澎湃新聞,她母親的攤位是從一個老漢處轉手過來的,用玩具槍打氣球,用的是塑膠子彈;她母親剛接手該攤位兩個多月,因為白天不許擺攤,每天晚上八九點鐘出攤兒,到十二點鐘左右收攤兒,兩個月之間也沒有什麼事發生。

  2016年10月12日22點左右,趙春華被抓了。判決書顯示,公安機關在巡查過程中將趙春華抓獲歸案,當場查獲涉案槍形物9支及相關槍支配件、塑膠彈,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涉案9支槍形物中的6支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12月27日,河北區法院對趙春華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趙春華違反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槍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辯護人所提趙春華具有坦白情節、係初犯、認罪態度較好的辯護意見,予以酌情採納;判決趙春華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王艷玲告訴澎湃新聞,她母親離異,現在跟著自己生活,認為涉案槍支就是玩具,“根本不知道那是法律意義上的槍啊,如果知道是槍根本碰也不會碰啊。”她稱,母親不服判決將提出上訴。

  根據2010年公安部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近年來,1.8焦耳/平方釐米的標準一直飽受爭議,被認為過低,不合常識。

  2016年8月10,《檢察日報》刊發評論稱,對於大多數普通人來説,1.8焦耳/平方釐米是個模糊的數字,也沒有任何權威部門對這個標準的致傷力進行過描述。

  評論還稱,1.8焦耳/平方釐米的標準與0幾乎沒有分別,幾乎是沾邊就犯罪。

  【普法小站】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原標題:天津老太擺射擊攤被判非法持有槍支罪,警方鑒定出6支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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