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外”生二孩的罰款可否適用“有利追溯”

2016-01-04 10:02:04|來源:北京青年報|編輯:王瑞芳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在去年12月27日通過了關於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全面二孩”從2016年元旦起開始實施。據此,廣東省率先完成了計生條例修訂,根據新條例,元旦前搶生二孩屬於違法行為,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處理。因此,一些懷二孩即將臨盆的孕婦為了不違法,想方設法“憋”到元旦後生寶寶。(1月3日《信息時報》)

  以今年元旦為時間節點,提前一天生是“政策外”,須繳納社會撫養費;推後一天生就是“政策內”,即為合法二孩。正是這種新老政策轉換,讓許多預産期在2015年年末的孕婦們紛紛採取措施穩住肚子裏的孩子,盡全力讓二孩誕生在元旦零點紅線之後。但即便如此,也是幾家歡喜幾家愁,譬如在泉州,去年12月31日中午出生的孩子須繳納約10萬元社會撫養費,而在今年元旦淩晨出生的合法二孩,就“為他爸賺了8萬元”。

  國人歷來有鑽政策空子的習慣,比如,當年各地房地産限購政策出臺,引發了一波波“離婚潮”。婚姻變故都可以用來當作鑽政策空子的工具,更何況是生孩子。然而,正如新聞報道中的編輯點評:孩子的出生就像天要下雨娘要嫁人,有自己的生長規律,強求不得,如果憋壞了孩子就得不償失了。這個道理其實不用輿論去呼籲,為人父母者有幾人不知道?只是,早生幾小時就要繳“罰款”,晚生幾小時就能省去幾萬塊,孕婦們實在是不得已而為之。

  按照廣東省衛計委有關負責人的解釋,新條例實施前搶生二孩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已經作出違法處理的不再改變;對尚未作出處理的,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我國《立法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照此法治原則,二孩合法的政策利好,是不能溯及到新條例實施前搶生二孩的。

  然而,在法治原則框架內,作為“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補充,還有一條“有利追溯”原則。《立法法》在規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時,補充規定“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這為“有利追溯”原則奠定了法律基礎。在我國民法中,“有利追溯”原則體現為,如果先前的某種行為或者關係在行為時並不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但依照現行法律是合法的,並且對相關各方都有利,就應當依照新法承認其合法性並且予以保護。即使在刑法中,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處罰較輕的,適用新法,即“從新兼從輕”原則。

  回到“政策外”二孩罰款問題上來,既然“全面二孩”政策已經落地,且孩子出生的時間節點並不以孕婦的意志來確定,從孩子的生長規律上講,早幾個小時出生和晚幾個小時出生都屬正常,所以不妨啟動《立法法》的“有利追溯”的補充原則,對新計生條例通過後、正式實施前出生的二孩,依照新法承認其合法性並且予以保護,免繳社會撫養費。事實上,這是法律良善的一面。(燕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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