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獲贈房産引糾紛 老人兒女認為保姆偽造遺囑

2016-01-06 16:46:36|來源:北京晚報|編輯:趙春曉

  保姆獲贈房産 引遺囑糾紛

  保姆訴老人兒女要求確權 老人兒女認為保姆偽造遺囑

  保姆楊女士照顧宋大爺20年獲贈一套房産,但老人的兒女卻稱楊女士偽造遺囑,侵佔老人財産。宋大爺去世後,楊女士將這倆兄妹告上法庭,請求法庭確認該房産歸自己所有。今天上午,豐臺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保姆説照顧老人20年 

  原告楊女士今年50歲,今天並未出庭,其起訴稱,她自1995年起,開始照顧宋大爺的生活直至其去年去世。為了感謝她的悉心照顧,且擔心她居無定所,宋大爺在2008年4月自書《遺囑證書》一份,稱自願將位於豐臺方莊芳古園一套面積50平方米的房屋留給她繼承。

  楊女士還稱,這份《遺囑證書》上還有宋大爺兩位兒女的簽名,“宋大爺為了表示其要贈予房産的決心,還在2009年4月以及2014年10月自書《補充遺囑證書》、《遺囑證書》各一份,內容均為將訴爭房屋贈給我。”

  宋大爺去世後,原告與宋大爺的子女宋先生、宋女士協商老人遺囑事宜,未果。原告認為宋大爺子女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因此將宋先生、宋女士起訴至豐臺法院,要求法院判決訴爭房屋歸原告所有。

  兒女稱遺囑係保姆偽造

  被告中只有宋女士出庭,二人的答辯意見一致。

  被告律師答辯稱,原告所示的三份遺囑都係偽造,“原告是四川來京務工人員,且有婚姻關係,她利用和老人不正當的性關係,以此要挾老人在2008年4月寫下第一份遺囑。後來在中秋之夜,原告要求被告二人簽名,被告二人沒有任何思想準備,又考慮到老爺子剛出院,身體不好,就違心在遺囑上簽了名。”

  “楊女士和宋大爺不存在兩性關係,一直都是以父女相稱,1995年楊女士來宋家時,宋大爺已經71歲,且身體很弱”,原告反駁稱,2008年遺囑上被告二人的簽字都是自願的。

  被告宋女士還提到,早在1998年12月,也就是訴爭房屋購買後兩個月,老人就留下一份遺囑。遺囑中,老人承諾將該房産留給女兒、女婿和外孫,“這是老人真實意思的表達,因為這份房産是我們家出的錢,另外,1995年1月我們母親去世,母親的遺産並未分割。”

  原告反駁稱,錢是宋大爺自己去銀行取現金交的錢,“1998年遺囑已經作廢,因為後面宋大爺又立了三份新的遺囑,老人1998年立遺囑的行為説白了,就是怕兒女們打架。”

  競相陳述如何照顧老人

  “原告是很有心機的,她利用十年的時間和老人學讀書寫字,並模倣老人筆跡,每次立遺囑都是趁著老爺子病重期間”,被告律師措施嚴厲,指責原告為了300多萬的房産,不擇手段,欺騙大自己40多歲的老人,且以夫妻自居。

  原告反駁稱,老人身體非常不好,有多個疾病,且經常莫名摔倒,原告一直悉心照顧,“老人腎不好,要經常換尿袋,當年原告並不情願照顧年紀這麼大的老人,是老人一直找原告,原告才同意。”

  法庭上,被告宋女士也陳述了自己如何照顧、贍養老人,“一般是休息時間、逢年過節會去看望父親,帶著父親去餐廳吃點好的。”

  法官提醒説,這些細節並不會影響法庭審判,且無證據證實。

  證人李女士作為被告方的證人出庭,“我是被告的姨媽,我姐夫曾告訴我要把豐臺這套房留給女兒。楊女士挺厲害的,和我吵過架,罵過我。”

  但原告認為該證人是被告的近親屬,與其有利害關係,其證言不具備真實性。

  本案未當庭宣判。休庭後,主審法官做出寄語:一個是陪伴。父母晚年時不要讓陪伴缺位;二是得失。民事訴訟的目的不僅僅是處理人身和財産關係,還有一層意義是總結過往人生的得與失,從而讓自己以後更好的生活。(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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