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佈新規:上市公司大股東3月內減持不得超過1%

2016-01-07 11:18:05|來源:國際在線|編輯:易成晨

  國際在線報道:據證監會網站消息,針對此前發佈的“減持禁令”到期,為實現監管政策有效銜接,充分發揮市場自我調節作用,證監會發佈了《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減持規定》顯示,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以下是全文:

  為維護證券市場穩定,2015年7月8日,我會發佈證監會公告〔2015〕18號(以下簡稱《18號文》)。目前,《18號文》已近到期。為實現監管政策有效銜接,充分發揮市場自我調節作用,我會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減持規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一、出臺《減持規定》的主要考慮

  《18號文》出臺後,因及時暫停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股份,有效緩解了集中拋售壓力,對引導股票交易恢復供需平衡、重塑投資者信心産生了正面作用。

  同時看到,《18號文》是為應對市場非理性下跌發佈的臨時性措施,隨著市場由劇烈異常波動逐步趨向常態化波動,有必要總結經驗,儘快出臺監管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的長效機制。為防範大股東、董監高集中、大規模減持衝擊市場,並依法保障其轉讓股份的權利,我會遵循“疏堵結合”的思路制定了《減持規定》,通過完善配套機制,引導大股東、董監高依法、透明、有序減持。

  為既避免《18號文》到期後出現減持高峰,穩定市場預期,又兼顧中長期供求平衡,滿足大股東持股適度合理流動的需求,《減持規定》要求: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減持規定》重點就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這一特定途徑減持股份作出細化要求,且受限範圍不包括其通過二級市場購入的股份。董監高減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嚴格執行。

  二、《減持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是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明確了《減持規定》的適用範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三是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減持規定》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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