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短期內或避免“減持潮”

2016-01-08 13:44:48|來源:經濟日報|編輯:谷士欣
 
  中國證監會于1月7日發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要求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自今年1月9日起施行。業內人士表示,此舉將為市場帶來“中性偏多”“柔性利好”效應,二級市場“減持潮”或將不會出現。

  市場效應“中性偏多”

  為維護證券市場穩定,2015年7月8日,證監會發佈證監會公告〔2015〕18號,規範上市公司減持。目前,18號文相關規定已近到期。證監會相關人士表示,為既避免18號文到期後出現減持高峰,穩定市場預期,又兼顧中長期供求平衡,滿足大股東持股適度合理流動的需求,出臺本次減持新規。

  具體來看,一是明確了新規的適用範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二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減持新規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三引導有序減持,減持新規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四是完善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一方面,為切實強化大股東對公司、中小股東所負責任,減持新規從上市公司及大股東自身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兩個角度設置限售條件。另一方面,根據“權責一致”原則,減持新規從董監高自身違法違規情況的角度,規定了不得減持的若干情形;五是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合法、有序減持。即減持新規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而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減持新規區分不同情形,從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和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兩個層面,明確了監管措施和罰則。

  南京證券副總裁黃錫成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減持新規的出臺為市場帶來“中性偏多”“柔性利好”效應。既可以穩定投資者情緒,又傳遞出“到期不一定減持”“減持可以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不會影響二級市場”等穩定市場預期的信號,有利於穩定市場、修復市場和建設市場。

  合力穩定市場預期

  之所以選取股份總數的1%,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解釋説,是基於原法律法規下形成的歷史數據。據2014年至2015年6月底滬深交易所通過競價系統實際減持的數據顯示,三個月內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不超1%,相當於77%的股份受到制約不能減持,這意味著二級市場“減持潮”或將不會出現。

  除了證監會出臺減持新規穩定市場預期之外,上市公司也共同發力穩定市場。1月7日,中國五礦發佈公告稱,將堅定持有旗下各控股上市公司股份,近期無減持計劃。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新聞發言人7日也承諾,航天科工及所屬單位即日起6個月內不減持所控股7家上市公司股票。

  “從1月4日起,陸續有上市公司大股東公開承諾不減持,或延長限售,參與穩定股市的行動,向市場傳遞其對長期發展的信心和對穩定股價的訴求。”平安證券表示。

  上交所最新統計數據顯示,從近年來實際情況看,大股東減持60%是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進行的,緩解了對市場的壓力,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金額佔總流通市值的比例只有0.7%左右。即便在去年6月市場整體異動期間,也僅有166家上市公司的大股東進行了減持,減持比例也僅佔其持股總數的1.26%,減持金額佔滬市流通市值的0.15%。總體來看,大股東現實減持需求不大,實際減持比例不高,對市場影響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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