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增配偶陪産假15天 合法生育增加獎勵假30天

2016-01-09 10:15:40|來源:京華時報|編輯:王雪瑩

 原標題:合法生育擬增配偶陪産假15天

  京華時報訊(記者馬金鳳)昨天,首都之窗網站發佈,1月8日起就市衛生計生委起草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草案送審稿規定,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後,北京市將取消生二孩需有4年生育間隔的規定。取消現行計生條例中規定的30天晚育假,修改為女職工符合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産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且配偶也有陪産假15天。

  30天獎勵假成“普惠”

  在關於草案送審稿的説明中提到,本次草案送審稿,一是修改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保障措施,刪去了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對晚婚晚育和放棄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進行獎勵的規定;二是增加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計劃生育獎勵産假、配偶陪産假等福利待遇的規定;三是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明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繼續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

  對於産假的規定變化也很大。《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下稱《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産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草案送審稿修改後,在第十七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産假外,增加産假30天,配偶陪産假15天。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按照修改後的規定,晚育的女職工産假不變,還是128(98+30)天。但是對於未晚育的,則比以前多了獎勵假30天。也就是説,30天獎勵假成了“普惠”規定。

  二孩間隔可以自己做主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並列舉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幾種情形。

  草案送審稿第十六條則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向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後又生育一個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且沒有違法生育行為,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關材料經一方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後,報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認。

  此外,草案送審稿刪除了“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週歲初育的為晚育。”刪除了“依照本條例規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不少於四年,或者女方年齡不低於二十八周歲。”這意味著二孩間隔可以自己做主。

  本次草案送審稿中,還刪除了“已婚育齡夫妻按照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並給予每人不少於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再生子女不退已享獎勵

  此次草案送審稿中,刪去了對“已享受獎勵優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退還已領取獎勵費”的規定。同時,刪去了第四十一條關於計劃生育手續與戶口掛鉤規定。並刪去了沒有完成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法律責任的規定。

  此外,市衛計委還表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子女的必須符合《條例》規定或生育行為發生時本市施行的生育政策。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依照本市《條例》及《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理,已徵收社會撫養費的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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