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滿坐冤獄23年無罪獲釋:不想追責

2016-02-02 05:01:40|來源:京華時報|編輯:楊玉國

陳滿坐冤獄23年無罪獲釋:不想追責

在賓館內,陳滿接受了記者的採訪,不時望向窗外。京華時報記者張淑玲攝

  原標題:結束23年冤獄陳滿稱不想追責

  昨日上午,備受關注的“陳滿案”因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浙江省高院再審後判處陳滿無罪,並當庭釋放。被關押23年的陳滿稱,海南高院一副院長代表海南高院向陳滿鞠躬道歉,並送其5000元慰問金。他表示,不想再追責,也不想再回憶被刑訊逼供,但會依據法律申請國家賠償。據了解,這是建國以來首次由最高檢抗訴糾錯再審改判無罪的案件。

  京華時報記者張淑玲

  ◎庭前

  家屬深信會無罪釋放

  昨日上午8時許,多輛警車停在海南省美蘭監獄大門口,多名警察在門外維護秩序。

  8時30分許,陳滿的律師易延友來到現場。他對記者説,該案在美蘭監獄開庭宣判,又趕上春節前,很可能意味著陳滿會被當庭釋放。該案另外一名律師王萬瓊表示,陳滿當庭釋放已無懸念。談及該案由最高檢抗訴糾錯,並指令浙江省高院再審,王萬瓊説:“像中了彩票一樣高興”。

  陳滿的大哥陳憶夫婦表示,此次一定會將陳滿帶回家。因年事已高且身體多病,父母在家中等候消息,兩人對陳滿無罪釋放很有信心,並一再叮囑陳憶,“此次一定要兩個人去,三人回”。

  ◎判決

  宣告無罪有權申請賠償

  1992年12月25日晚8時許,海口市振東區上坡下村109號房發生火災,消防員救火時發現屋內有具屍體。當地公安機關調查後確認,死者是四川省廣元市輕化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的鐘作寬,兇手是陳滿。1992年12月27日夜,陳滿被警方帶走,自此被羈押。此後,陳滿因犯殺人罪、放火罪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此後,陳滿一直在申訴,表示並未殺人放火。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抗訴書,最高院指定浙江高院再審該案。

  昨天9時30分,該案開庭宣判,共持續約一個小時。浙江省高院再審查明,原來的裁判認定是陳滿殺死鐘作寬並焚屍滅跡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其犯罪不成立,故予以糾正,改判其無罪。審判長告訴陳滿,其有權利申請國家賠償。

  ◎庭後

  感恩的心作禮物送父母

  10時30分,留著短髮、身著黑色休閒上衣的陳滿在哥哥嫂子及律師的陪同下走出監獄,並笑著向等候在大門外的眾人揮手。在監獄門口,陳滿迫不及待地撥通母親的電話報平安,並囑咐母親不要太激動,“我很快就回家過年了!”

  陳滿對記者説,他已經10餘年沒見到父母了,“很是興奮!今年將是最開心、最高興的一個新年!”有記者提問打算送給父母什麼禮物時,陳滿笑著説,他現在一無所有,帶給父母最好的禮物是一顆感恩的心。

  前來接陳滿的人中還有他的昔日獄友周某,對方用一個擁抱表示對陳滿的祝福,並大聲説:“你若創業,我來提供創業資金。”

  陳滿稱,宣判結束後,前來旁聽該案的海南省高院一位副院長,代表海南高院向他鞠躬道歉,並送給他5000元慰問金,還祝陳滿及家人新年快樂。

  隨後,陳滿和哥哥、嫂子乘車前往機場。據介紹,經與機場溝通後,陳滿可以拿著釋放證去辦理臨時身份證明,用於購買機票。陳憶事後告訴記者,他們買了當晚9點30分飛往成都的機票,今天上午可回到老家四川省綿竹縣。

  ■專家説法

  或可獲賠更多精神損害補償

  目前公開報道的冤獄案中,陳滿失去自由23年,是被關押時間最久的。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表示,陳滿要求國家賠償的天數,按照其被羈押的實際日期計算,不分其在被偵查期間,還是在入獄服刑期間的,“從其失去自由的第一天起至出獄止,都要賠償。”

  馬懷德指出,陳滿可依據《國家賠償法》提出精神損害撫慰金,“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一項,目前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但可以比照念斌案、張氏叔侄案中的精神損害賠償,這兩個案子賠償的大約是50萬元,但是陳滿失去自由的時間更久一些,多提出一些精神損害賠償是沒有問題的。”

  馬懷德説,另外,還要看因為被限制人身自由,是否給身體造成了損害,如果造成了損害,還需支付殘疾賠償金;還要看是否給陳滿造成了其他財産損失,如果有,陳滿也可以申請賠償。

  陳滿談自己

  不想追責想幫助死者家人

  在接受採訪時,重獲自由的陳滿笑著説:“感覺空氣都是自由的。”

  談到追責問題,陳滿稱:“不追了,過去的就讓它過去吧,不用再追究、糾纏此事,這對家人和生活也不好,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要看到以後,看到光明!”

  陳滿稱,他不願再回憶被刑訊逼供的經歷,因為一想這些腦袋就發脹,不敢想。

  冤獄23年,77封申訴書毫無回音,陳滿稱他是靠信念在堅持。因為表現好,他獲得6次減刑。在監獄中最難熬的,就是失去自由,“對我來説,這是個結,解不了。我從沒有放棄申訴,到死,我也會申訴。”陳滿表示,該案是判錯的,但對監獄生活,自己是接受的,當不能改變環境時,就得學會適應。

  關於如何開啟新生活,陳滿稱,其回家後會好好陪陪父母,“出來創業,也不是為了掙多少錢,錢都是身外之物。我出來創業賺錢,最大的目的還是回報社會,回報關心我、關注我的人。”

  談到個人問題,陳滿笑著説:“人生隨緣!將來想找個賢惠善良、孝敬父母的人,但是我得先有業,才有家”。

  提到鐘作寬,陳滿稱,他對自己有很大幫助,“我會去看他的家人,一定儘自己的力量去幫助他們”。

  獄友談陳滿

  獄中捐款一直相信會改判

  陳滿曾經的獄友周某現在創辦了一家生物科技公司,“他是無罪獲釋,我是刑滿出獄。”周某感嘆陳滿的堅持,並稱,自己將繼續無罪申訴。

  周某回憶説,當時美蘭監獄一共有陳滿、周某等5人提出無罪申訴。在每年的年終總結“是否服判”一欄中,陳滿總是寫上,其沒有殺人,不服判,無罪,要申訴。“我認為陳滿很善良。2008年汶川地震,當時他只有600多元錢,卻捐了600元。”周某説。

  回憶獄中生活,周某説,他剛進監舍時,只剩一個上鋪,住下鋪的陳滿主動把下鋪讓給了他,“你年齡比我大,你住下鋪吧。”此後,兩人都被分到雜務組勞動,幹完活兒聊天時陳滿就説冤枉,“他説他沒有殺人,事發時正和幾位朋友喝酒打麻將,朋友們也都證實他沒有作案時間。”

  “他從來都相信改判無罪是遲早的事。”周某稱,監獄每年都會派法學專家及律師給他們提供法律援助,其和陳滿還訂了5份經濟、法治類報刊,並多次商量出獄後如何能東山再起,“該案再審的消息,就是他從報紙上看到後告訴我的。2015年10月28日我出獄,還託人轉告陳滿,出獄後可以來我公司,若自己創業,我給他提供創業資金。”

  ■釋疑

  陳滿案為何改判無罪?

  記者:浙江高院再審立案後做了哪些調查?

  張勤(浙江高院審判監督第二庭庭長、該案審判長):陳滿案是歷史老案,有些物證在一審審理前已丟失。為確保案件審理結果經得起歷史的檢驗,我院合議庭調閱案卷、提審陳滿,踏勘作案現場,調查核實有關證據。為進一步查清案情,我院、浙江省檢察院還找到了多名關鍵證人進行調查取證。同時,還就陳滿有罪供述與本案現場勘查、屍體檢驗和物證檢驗等證據之間所存在的一些疑點問題,委託相關技術部門進行技術分析。

  記者:再審改判陳滿無罪的主要理由是什麼?

  張勤:一是原裁判據以定罪的陳滿的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二是除陳滿的有罪供述外,無其他證據證明陳滿作案。

  記者:為何陳滿的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張勤:首先,陳滿的有罪供述不穩定,他在偵查階段經歷了不承認犯罪、承認犯罪、又否認犯罪、再承認犯罪的多次反復,到審查起訴階段和原一、二審審理時又全面翻供。第二,陳滿關於作案時間、進出現場、殺人兇器、作案過程等主要情節的供述前後矛盾,且與現場勘查筆錄、法醫檢驗報告、證人證言等證據所反映的情況不符。如陳滿供述稱,其持平頭菜刀對鐘作寬連砍數刀,但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法醫檢驗報告及照片等證據反映鐘作寬所受傷害是由帶有尖端和鋒利面兇器形成的。第三,陳滿供述將工作證留在現場的動機得不到合理解釋。偵查機關將兇手鎖定為陳滿的關鍵證據,是在鐘作寬的褲口袋裏發現了陳滿的工作證。陳滿曾供述,將工作證放在鐘的褲袋裏是為了讓人誤以為死者是自己,以逃避他人追債。但多名證人證明未發現陳滿有異常,陳滿也不存在有意躲藏、躲避他人的情形。

  記者:除陳滿有罪供述外的其他證據,再審是如何評判的?

  張勤:首先,現場勘查筆錄、法醫檢驗報告、火災原因認定書等證據僅能證明鐘作寬被人殺害,作案現場被人為縱火,不能證明陳滿作案。第二,案發現場提取的物證無法對陳滿的有罪供述起到印證作用,案內證據未顯示偵查機關對於在案發現場收集到的物證(帶血白襯衣、陳滿的工作證、散落在現場的多把刀具等)進行過指紋、血跡鑒定,也未對白襯衣、工作證等進行照相留存,且上述物證在原一審庭審前均已丟失,原一、二審庭審中也無法出示上述物證,沒有進行舉證、質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三,原裁判認定的作案兇器難以確認。第四,證人證言只是證明了發案時的相關情況、案發前後陳滿的活動情況以及陳滿與鐘作寬的關係等,無法證明陳滿實施了殺人焚屍的行為。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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