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再審陳滿故意殺人、放火案 宣告陳滿無罪

2016-02-01 10:36:59|來源:新華網|編輯:鄧晨曦

  原標題:浙江高院再審陳滿故意殺人、放火案 宣告陳滿無罪

  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

  1992年12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振東分局接報,當日晚8時許在海口市振東區上坡下村109號房發生火災,群眾及消防隊員在救火時,發現屋內有一具屍體,屍體大面積燒傷,頸部和身上有刀殺痕跡,屋內有大量血跡。經公安機關偵查,死者為被害人鐘作寬,認定本案是四川省富縣籍陳滿所為。

  1994年2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以陳滿犯故意殺人罪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放火罪判處陳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以原判對陳滿量刑過輕,應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等為由,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裁判生效後,原審被告人陳滿不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指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立案再審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按程式調閱案卷、提審陳滿,踏勘作案現場,認真調查核實有關證據。為進一步查清案情,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還找到了多名關鍵證人進行調查取證。同時,還就陳滿有罪供述與本案現場勘查、屍體檢驗和物證檢驗等證據之間所存在的一些疑點問題,委託相關技術部門進行技術分析。

  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對陳滿一案依法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執行職務,陳滿及其委託的律師到庭參加了訴訟。庭審中,合議庭依法組織檢、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檢、辯雙方還各自發表了辯論意見。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海南省美蘭監獄,依法對該案公開宣判,認為原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陳滿殺死被害人鐘作寬並放火焚屍滅跡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應予改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

  新聞背景:

  浙江高院開庭審理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

  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

  1992年12月25日,海口市公安局振東分局接報,當晚8時許在該市振東區上坡下村101號發生火災,群眾及消防隊員在救火時,發現屋內有一具屍體,屍體大面積燒傷,頸部和身體有刀殺傷痕,屋內有大量血跡。經公安機關偵查,認定是四川省富縣陳滿所為。

  1993年11月,海口市人民檢察院對陳滿以故意殺人罪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994年11月9日,海口中院以故意殺人罪、放火罪判處陳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以原判量刑過輕為由,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1999年4月15日,海南高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人陳滿不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訴法第244條規定指令浙江高院再審本案。

  浙江高院對該案立案再審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按程式調閱案卷、提審陳滿,踏勘作案現場,認真調查核實有關證據。為進一步查清案情,浙江高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還找到了多名關鍵證人進行調查取證。同時,還就陳滿有罪供述與本案現場勘查、屍體檢驗和物證檢驗等證據之間所存在的一些疑點問題,委託相關技術部門進行技術分析。

  鋻於原審被告人陳滿在海南省美蘭監獄服刑,浙江高院考慮提押方便、便利訴訟等因素,12月29日,在陳滿服刑地較近的瓊山區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執行職務,原審被告人陳滿及其委託的律師到庭參加了訴訟。

  庭審中,陳滿及其辯護人均提出,原裁判認定陳滿犯罪,沒有證據能夠證實;出庭檢察員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宣告原審被告人無罪。法庭對有關事實證據依法進行了舉證、質證,並充分聽取了檢、辯雙方的意見。

  法庭邀請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旁聽。現場參與旁聽的人員及媒體共計112人。鋻於本案案情重大,浙江高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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