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機關報:選舉中搞非組織活動 後果很嚴重
原標題:在選舉中搞非組織活動,後果很嚴重
【條例原文】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
【模擬案例】趙某,某縣縣委書記。在該縣工作5年後,為了“更進一步”,趙某在市裏召開市委全會選舉新一屆市委領導班子之前,上躥下跳,四處鑽營。一方面,他籌集一筆資金,安排親屬向可能成為市委委員的人員送錢拉票;另一方面,他私自發放各種資料,宣傳自己所謂的“工作成績”和“良好德行”。在雙重攻勢下,趙某如願以償,當選市委常委。
趙某自以為通過這一系列運作能夠獲得更高的職位,殊不知,他的所作所為違反了《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不僅這番“努力”將付之東流,還會為此付出慘痛的紀律代價,乃至接受法律的制裁。
浙江省杭州市紀委案件審理室主任朱春根表示,不準在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是一條重要的組織紀律。《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堅決防止和查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和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強調,“對拉票、搞非組織活動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並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在第七十二條,對此類行為作出了更詳細的紀律規定。
“趙某採取送錢拉票、私自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干預黨內選舉,違反了組織紀律,敗壞了黨風,侵害了民主,破壞黨的集中統一,應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的處分。”朱春根説。
當前,雖然中央三令五申,但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等環節進行拉票、賄選,卻是搞非組織活動的一個重要表現。湖南衡陽破壞選舉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賄選案,都給我們留下了深刻的教訓;河北省原省委書記周本順,也被通報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為提拔職務進行非組織活動。
專家提醒,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烏煙瘴氣的非組織活動,是對組織權威和選舉紀律的公然藐視和挑戰。今年是地方領導班子換屆之年,各級領導幹部一定要堅守黨性原則,繃緊紀律之弦,絕不能為了個人或者小團體利益觸犯紀律底線。(本報記者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