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個別外出務工父母“只生不養” 或追究法律責任

2016-02-19 13:41:36|來源:中新網|編輯:谷士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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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個別外出務工父母“只生不養” 或追究法律責任

  資料圖: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一民族寄宿小學內,學生正在課間休息玩耍。中新社發 郭雪媛 攝

  中新網2月19日電 民政部副部長鄒銘今日在國務院政策吹風會上表示,個別外出務工父母缺乏監護責任意識,很少回家看望和聯繫在家留守的子女,甚至是“只生不養”,造成一些留守兒童身心健康發展受到了嚴重的損害,對不依法履行監護責任,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外出務工父母,必須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2016年1月27日,國務院第121次常務會議部署全面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審議通過了《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意見》已經以國務院名義印發實施。《意見》提出建立完善家庭、政府、學校、社會齊抓共管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

  鄒銘指出,《意見》中強調了家庭的監護責任,明確了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四條基本原則,其中首要的原則就是要堅持家庭盡責。目前的情況看,大多數在外務工父母都能夠積極地履行監護責任,他們在艱苦打拼,辛勤工作的同時,還經常跟留守在家的子女進行親情的溝通,及時的了解、掌握孩子們的生活、學習、心理狀況,並且給予一些親情關愛和教育指導。

  但是,也確有外出務工父母缺乏監護責任意識,很少回家看望和聯繫在家留守的子女,個別外出務工的父母甚至是“只生不養”,造成一些留守兒童身心健康發展受到了嚴重的損害。

  鄒銘説,需要強調的是,這種行為不僅僅有悖于家庭倫理道德,造成嚴重後果的還要承擔法律責任。《意見》明確要求外出務工人員要儘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確實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者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照料。所以,我們現在出臺這樣一個《意見》,動員政府和社會關愛農村留守兒童,並不意味著外出務工的父母可以“説走就走”,對留守子女不聞不問,甚至變相遺棄留守兒童。《意見》依法提出了加強家庭教育指導和監護監督,對於不履行監護職責,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規定了幾條措施,包括勸戒制止、批評教育、治安處罰、立案審查,直至依法撤銷監護權,這些措施都是依法規定和依法執行的。

  鄒銘指出,對經過教育引導或者勸戒、制止,仍然不依法履行監護責任,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外出務工父母,必須要依法追究其責任,發揮法律的震懾作用,切實維護農村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這是我們在意見裏特別突出強調加強家庭監護責任的目的和作用所在。

  鄒銘表示,《意見》對於文件要求的政策措施如何在基層得到很好的落實,也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從明確各方職責,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聯動,引導社會參與,政府、家庭和社會協同聯動這些方面都作了具體規定。

  第一,要制定一個好的實施方案,建立一個好的聯動機制,對本地區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按照《意見》要求予以明確。

  第二,要有一個好的信息平臺和工作平臺。一個好的信息平臺是確保信息暢通、及時採取干預措施的基本保障,要及時更新、動態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的基本信息,將做好定期走訪、全面排查、監護指導等日常關愛服務和應急時期的及時干預、及時處置結合起來。同時要有一個好的工作平臺,這個工作平臺就是相關部門,包括民政部門的縣級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以及其他部門的相關服務機構,包括群團組織、社會組織的一些服務載體,這需要統籌規劃,保證這些工作平臺在重點地區能夠覆蓋到位。

  第三,需要一支好的工作隊伍。這個工作隊伍一定是要富有愛心,要盡心盡責,而且要經過一些培訓,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關係到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成長。這個隊伍從哪兒來?一個是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一個是相關服務機構的服務人員,還需要社會志願者、專業社會工作者等方方面面的力量,來做到統籌安排、全覆蓋。對於留守兒童比較集中的地區,要加強力量的傾斜,重點把基層的工作力量放在這個地區,還要組織一些專門的培訓,培育一些專業的社工和社會組織從事這方面的工作。

  最後,要有一個好的督促檢查機制。這個督促檢查機制應該做到常態化,不間斷,而且要有一些量化的指標。只有這四個方面的工作在基層得到落實,才能確保我們這樣一份好的政策、好的文件能夠得到一個好的效果,有效地遏制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的一些不良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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