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滿案死緩到無罪背後:最高檢直接向最高法抗訴
原標題:揭秘檢察官在陳滿申訴案背後所做的工作
“本院認為,原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陳滿殺死被害人鐘作寬並放火焚屍滅跡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應予以改判糾正。檢、辯雙方要求撤銷原裁判,宣告陳滿無罪的意見成立,均予以採納。”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高級法院再審的陳滿故意殺人、放火申訴案,2月1日上午,浙江省高級法院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從一審被判死緩,到再審宣告無罪,陳滿等了22年。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了解到,陳滿申訴案是最高檢首次向最高法提請抗訴的刑事申訴案件。從死緩到無罪,檢察機關在陳滿申訴案背後都做了哪些工作?記者為此進行了專門採訪。
陳滿被判死緩後一再申訴
陳滿是到鬼門關走過一回的人。
1992年12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上坡下村109號樓房突然起火,消防人員撲滅大火後,發現了樓房看管人鐘作寬的屍體。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鐘作寬身有多處銳器傷,係頸動脈被割斷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租住在109號樓房的陳滿被海口市公安局確認為犯罪嫌疑人。
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陳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海口市中級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陳滿因未交房租等,與鐘作寬發生矛盾,鐘聲稱要向公安機關告發陳私刻公章幫他人辦工商執照之事,並要求陳搬出109號樓房。陳懷恨在心,遂起殺害鐘的念頭。1992年12月25日晚7時許,陳發現上坡下村停電並得知鐘要返回四川老家,便從寧屯大廈竄至上坡下村109號,見鐘正在客廳喝酒,便與其聊天,隨後陳從廚房拿起菜刀一把,趁鐘不備,朝鐘連砍數刀,致鐘當即死亡。接著,陳將廚房的煤氣罐搬到鐘的臥室的門口,用打火機點著焚屍滅跡。
海南省高級法院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基本相同,認為陳滿的行為已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放火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陳滿父母和陳滿始終不服,堅持向相關政法機關申訴。2014年4月14日,陳滿委託代理律師向最高檢提出申訴。
記者看到,陳滿向最高檢申訴的理由主要包括:一是陳滿根本沒有作案時間,也沒有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應當宣告陳滿無罪;二是原審裁判認定陳滿犯罪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三是陳滿的供述是在刑訊逼供下作出,應當予以排除。
在案證據難以認定陳滿實施殺人行為
最高檢及時受理了陳滿申訴,這讓陳滿及其父母重新燃起了希望。隨後,最高檢立案復查認為,在案證據難以認定陳滿實施殺人行為,這令陳滿一家看到了轉機。
最高檢申訴廳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申訴廳受理陳滿申訴後,經審查認為原審裁判存在錯誤可能,于2014年7月15日決定立案復查。“我們的承辦人查閱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並提審了陳滿,復核了相關證據,聽取了原案相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的意見。”
這名負責人表示,經過復查,能夠確定的事實是,被害人鐘作寬是被割斷頸總動脈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犯罪人又點燃石油液化氣而引發火災,但是在案證據在認定上述行為係陳滿所為方面存在很大問題。
在物證方面,最高檢認為主要存在三方面問題,分別涉及陳滿工作證、現場帶血物品、作案工具。
根據現場勘查筆錄和法醫檢驗報告,現場勘查曾在被害人屍體口袋內搜出陳滿工作證,但現場照片中沒有該工作證的照片。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報告中表示,該工作證遺失,無法附卷。
根據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在案發現場客廳及廚房內發現並提取了帶血白襯衫一件、黑色男西褲一件、帶血白色衛生紙一塊、帶血海南日報碎片等物品。但是,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情況説明表示,上述物證因保管不善,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前已經丟失,無法隨案移送。
而現場提取的三把菜刀,均未在菜刀上發現血跡等痕跡。
在口供方面,最高檢認為存在供述不穩定、有罪供述前後矛盾、有罪供述與其他在案證據存有矛盾等問題。
從被抓獲到案到審查起訴再到兩級法院審判期間,陳滿的供述經歷了從不承認犯罪,到作出有罪供述,翻供後再供認,最後全面翻供的過程。在其8次有罪供述中,對作案主要情節供述前後矛盾,比如殺人現場先後有臥室、客廳兩種説法;殺害方法先後有先用毛巾捂死再在脖子上切兩至三刀、先猛割脖子兩刀再亂砍兩種説法等。而其有罪供述中,有多處與其他在案證據存在矛盾,比如供述自己殺人後,用廚房水龍頭沖洗菜刀和洗手,洗後未關水龍頭,現場勘查卻發現廚房水龍頭並未開啟,而是衛生間水龍頭沒有關等。
經過證據審查分析,最高檢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對於陳滿是否具有作案時間、被害人的死亡與陳滿之間是否存在聯繫以及陳滿的有罪供述是否合法真實等方面,現有證據與原審裁判結論直接存在矛盾。
最高檢直接向最高法提出抗訴
經過復查,最高檢認為,原審裁判認定陳滿故意殺人、放火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向最高法提出抗訴。
最高檢刑事申訴廳這名負責人向記者解釋表示,原審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陳滿具有作案時間與在案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不符;原審裁判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定案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陳滿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存在疑問,證明力較弱。
經最高檢檢察委員會討論認為,陳滿案原審裁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015年2月10日,最高檢將陳滿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訴。2015年4月24日,最高法採納最高檢意見,指令浙江省高級法院異地再審。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級法院在海南公開開庭審理陳滿申訴案。
在29日的公開庭審中,浙江省檢察院三名出庭檢察官代表檢察機關發表了明確監督意見,認為本案沒有任何指向陳滿作案的客觀性證據和技術性證據,且作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的唯一直接證據即原審被告人陳滿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最高檢抗訴理由充分,原審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當通過再審宣判原審被告人陳滿無罪。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海南省美蘭監獄公開宣判:陳滿無罪。陳滿被當庭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