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丈夫性無能欲離婚 丈夫:10萬彩禮還我
原標題:你那方面不行,我要離婚 離婚我答應,10萬彩禮還我
鎮海法院剛剛判的這個離婚案子,是從“行不行”開始的。
去年2月,30多歲的王麗(化名)認識了35歲的徐海(化名),兩個人接觸一個多月後,感覺相處還算融洽,於是,在雙方父母催促下很快登記結婚。
洞房花燭夜,王麗卻感覺出了異樣。因為在那件事上,儘管雙方都很努力,也還是沒有把事辦成。新郎説自己還是第一次,新娘想想也是,再加上累了一天,也沒有太在意。
然而,王麗沒有想到的是,婚後一個月裏,老公還是不行。
於是,她拉著老公去了趟醫院。醫生的話讓王麗很是鬱悶:醫生説徐海有生理缺陷,需要做生理和心理治療。
徐海卻堅信自己心理沒問題,拒絕治療,兩人矛盾激化。
王麗提出離婚,徐海説,離婚可以,但得把10萬彩禮錢一分不少還出來。
錢,又成了新問題。
到了去年夏天,也就是結婚3個多月後,王麗以無法過性生活、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鎮海法院申請離婚。
當時,審判法官認為,王麗稱夫妻感情破裂,但徐某予以否認,王麗又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 那一次,王麗的離婚請求被駁回。
之後半年裏,兩人均試著給感情加溫,但還是沒有成功。2015年12月,王麗再次到法院起訴與徐海離婚。
近日,法院通過調查取證,確認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不過,彩禮不需要退回。
為什麼王麗的結婚彩禮不用退回,法官是如何考量的?
原來,相關法律條文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在這個案件中,雙方已登記結婚並共同生活,且徐海未提供證據證明婚前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王麗亦不同意返還彩禮,所以徐海要求返還彩禮的意見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