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司法解釋出臺 明確如何解決不動産登記與確權爭議

2016-02-23 10:32:07|來源:央廣網|編輯:谷士欣

  原標題:最高法出臺物權法司法解釋 明確如何解決不動産登記與確權爭議

  央廣網北京2月23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今天上午10點發佈。司法解釋結合審判實踐中遇到的難點問題,對不動産物權與登記、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善意取得等問題作出相應規定。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或者説,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大到土地、房子、汽車,小到一塊手錶、一本書,歸誰所有、可以如何使用、分配、是不是能去做擔保,等等。正所謂“有恒産者有恒心”,物權作為最為基礎和重要的財産權,是社會每個人、每個團體乃至國家的基本權利,也是民事主體從事各种經濟或社會活動、創造財富的基礎。所以,這項重要的權利與我們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是息息相關的。我國《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民一庭庭長程新文介紹,最高法院自2009年起,就啟動了這部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解釋》嚴循立法精神和目的,結合審判實踐中遇到的難點問題,對不動産物權與登記、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善意取得等問題作出相應規定,以期有效指導司法審判。《解釋》共22個條文,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説到物權,不動産,比如説房子的相關權利是大家比較關注的,對於這方面的爭議,司法解釋有什麼更具體的規定?

  關於不動産登記與物權確認或基礎關係爭議,是《解釋》首先明確的內容。《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實踐中,有觀點認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不動産登記機構登記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動産物權,不動産物權爭議涉及到登記就應通過行政訴訟解決。於是,實踐中就出現了民事、行政審判部門互相推諉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衝突的現象,這不僅徒增當事人訟累,也有損司法的權威和公信。針對這一情況,《解釋》從兩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規定因不動産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産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産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範圍,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審判部門應依法予以審理。

  二是從訴訟中不動産登記簿證明力的角度,規定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産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係的審查,故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産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産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記者個人理解,就是如果有證據證明不動産登記簿登記的不對,法院應當以實際勘查的情況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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