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擬修改 山寨名牌最高可罰百萬

2016-02-26 02:38:06|來源:北京晨報|編輯:楊玉國

  原標題:反不正當競爭法擬修改“傍名牌”最高可罰百萬

  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記者 白陽)“康帥博”速食麵、“粵利粵”餅乾、“營養抉線”飲料……這些廣受消費者詬病的“傍名牌”現象,今後或將受到重罰。25日,國務院法制辦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送審稿規定,經營者利用商業標識實施市場混淆行為的,最高或罰款一百萬元。

  根據送審稿的定義,利用商業標識實施市場混淆的行為有四種情形: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業標識,或者使用與他人知名商業標識近似的商業標識的;突出使用自己的商業標識,與他人知名的商業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的;將與知名企業和企業集團名稱中的字號或其簡稱,作為商標中的文字標識或者域名主體部分等使用的。

  送審稿規定,“傍名牌”的經營者,違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處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營業執照 ;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處以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根據情節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在現行法律中,此類行為最高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據悉,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還與反壟斷法、商標法和廣告法等法律有法條交叉重復現象,且多個部門都有管轄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標準和處罰尺度並不統一。送審稿對此明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一般管轄權,相關部門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送審稿指出,對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調查,非因法定事由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情況,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關單位和個人可在2016年3月25日前,通過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chinalaw.gov.cn)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等方式,對送審稿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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