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佈拒執罪自訴案典型案例
原標題:最高法公佈拒執罪自訴案典型案例 申請執行人維護權益有例可循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吳倩):最高人民法院25日公佈6起拒執罪自訴案典型案例,希望借由這些案例,幫助更多的申請執行人拿起法律武器,用自訴方式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維護自身權益。
拒執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國《刑法》早有對此罪的規定,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拒執罪的適用並不盡如人意,實施起來也存在著很多困難。去年7月,最高法發佈司法解釋,在進一步細化拒執罪適用條件的同時,也明確通過公安、檢察機關,走公訴程式追究拒執罪外,老百姓也能通過自訴方式維護自身權益。最高法執行局張根大副局長今天(25號)表示,這有助於加大打擊拒執罪的力度,解決百姓關注的“執行難”問題。“法院判決不執行侵犯的是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司法權威;另一方面,判決不執行權利人私權也受到侵犯。所以,兩種途徑來追究犯罪。原則上,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起訴、法院審理,這個叫公訴的程式。但是一定條件下也可以採取自訴。比如説,向公安機關報案沒有立案,公安機關偵查了認為不構成犯罪,在這個情況下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來審理。這種自訴規定對於執行工作的推進有好處,打擊拒執罪力度有所加大。”
去年底,拖欠農民工10余萬元工資的窯場經營人郭某某被農民工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後以拒執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6個月。這是今天最高法公佈的6起典型案例中被執行人受到較重刑罰的一起案件。最高法執行局財産刑執行室主任閆燕闡釋了本案的典型意義,“本案被執行人經營窯場,對欠付的農民工工資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執行法院曾兩次對其實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繼續逃避執行。進入審判程式後,仍置多名農民工的生活困難於不顧,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確定的支付義務,無認罪悔罪的實際表現,最終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為其拒不執行行為付出了應有的法律代價。”
除拖欠農民工工資案,此次公佈的案例還涉及擔保公司擔保追償、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等方面的執行案件。最高法執行局張根大副局長表示,法院按照自訴程式依法立案審理這幾起案件,在刑事處罰上體現出“寬嚴相濟”。“這6起典型案例在刑事處罰上,對於犯罪情節相對較為嚴重的被告人,依法判處實刑;對於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被告人,依法判處緩刑;對於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的被告人,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對於自訴人與被告人已經達成和解、自訴人要求撤訴的,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裁定准許撤訴。體現了罪刑相適應的處罰原則,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