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完善創新環評制度 推動綠色發展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蘭旻):為創新環評制度與改善環境品質,環保部近期連續出臺了一系列環評制度性文件,主要包括《關於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工作的意見》《關於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會商的指導意見(試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機制方案》等內容。
環保部副部長潘岳表示,這些制度安排是對《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具體落實。陳吉寧部長要求,要堅持以提高環境品質為核心,從改革環境治理制度入手,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環評作為重要的環境管理制度必須率先突破。按照這一要求,環保部出臺了系列制度性文件,為環評在更高平臺、更大範圍、更深層次發揮源頭預防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潘岳説,這批制度安排的首要重點是推動規劃環評落地。以規劃環評為引領,全面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現代管理學非常注重戰略風險管理,通過預先控制、實時控制和事後控制,有效規避戰略決策與實施過程中的風險。戰略和規劃環評正是環境保護領域實施戰略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
潘岳表示,規劃環評是預先控制的龍頭。陳吉寧部長已多次指出,污染防治,防在前、治在後,預防是環保的第一要務。這就要求通過規劃環評在決策鏈前端的早期介入,將“源頭嚴防”理唸有機融入産業規劃、城市規劃、流域與區域規劃中。當前,規劃環評落地難已經成為環評源頭預防作用發揮的“攔路虎”,如果不儘快在制度設計和執行上實現大的突破,不能在參與宏觀綜合決策、優化空間佈局和嚴格區域環境準入方面充分發揮重要作用,大範圍的區域和流域環境品質惡化的趨勢將難以遏制。
潘岳介紹,為推進規劃環評落地,環保部正在積極推進《環境影響評價法》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的修訂,力爭在明確責任主體、強化管理程式及責任追究等方面取得突破,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已納入立法機關的工作程式;同時抓緊制定一系列制度性文件,促進環評參與宏觀綜合決策和發揮源頭預防作用。
在內部工作機制方面,環保部研究制定了《關於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加強空間管制、總量管控和環境準入的指導意見(試行)》,切實推進在規劃環評中嚴守“空間、總量、準入”三條紅線,提升規劃環評品質,充分發揮規劃環評優化空間開發佈局、推進環境品質改善和推動産業轉型升級的作用。發佈了《關於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工作的意見》,強化規劃環評的剛性約束,推動項目環評落實規劃環評成果,形成聯動反饋的內部工作機制。配套制定《産業園區規劃環評“清單管理”和與項目環評聯動的試點方案》,以管住宏觀為前提深化簡政放權,推進園區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制度改革。
在外部協調機制方面,環保部聯合國土資源部印發了《關於做好礦産資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指導和規範礦産資源規劃環評工作,統籌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聯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研究制定《關於加強城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促使規劃環評在優化城市生産生活生態空間佈局、改善城市環境品質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根據大氣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發佈了《關於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會商的指導意見(試行)》,在環境問題較為突出的區域、流域實行規劃環評會商,推進區域、流域環境污染聯防聯控。同時,環保部還與國家發改委、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家能源局等部門建立了合作機制,聯合推動鐵路網、公路網、水利水電等重大規劃環評。
潘岳説,環保部已經啟動了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戰略環評,遵循生態保護紅線優佈局、行業總量控規模、環境準入促轉型的基本原則,探索空間優化開發、經濟綠色轉型和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對策。並指導連雲港市組織開展戰略環評試點,探索區域污染物行業排放總量管理模式,加強戰略環評與城市、土地、基礎設施、産業等規劃銜接,以環境保護優化區域發展。
潘岳表示,除了規劃環評,還要對建設項目進行事中事後的實時控制即“過程嚴管”,把環評貫徹在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為此,環保部發佈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辦法》,這是貫徹國務院放管結合要求,部委出臺的第一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規範性文件,明確了國家和省級環保部門監督指導責任、市縣級環保部門屬地管理職責,強化了建設單位主體責任,規定了地方黨委政府領導職責,明確了監管內容、程式、方式等,為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奠定制度基礎。出臺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管理辦法》,對一些特別重大、複雜、敏感項目在運行一段時間後,要求建設單位對其實際環境影響及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有效性,進行分析、驗證與評價,採取改進措施,減緩項目實施後環境影響。
潘岳指出,事後控制體現為“後果嚴懲”,這是全過程環境監管制度的根本保障。長期以來,規劃環評“編而不評”“未評先批”“評而不用”、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擅自變更”“未驗先投”等現象屢禁不絕,既是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突發環境事件的罪魁禍首,也是佈局混亂、産能過剩、開發無序的主要原因,必須儘快建立責任追究體系。
為嚴格落實新《環境保護法》和《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環保部正在抓緊制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責任追究實施辦法》,對未依法開展規劃環評,提出黨政領導幹部責任追究的原則要求。發佈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對未達到國家環境品質目標、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予以限批,督促地方政府和企業依法履行環保責任,集中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違法責任追究的通知》,對情節嚴重的環評違法行為,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全面修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建立環保部門上下聯動監管機制,將環評資質管理與項目環評審查有機結合,對環評機構和人員實施雙重追責。此外,《環境影響評價法》修正已經納入立法計劃,修正的核心內容之一就是大幅度提高對“未批先建”環評違法行為處罰額度,徹底解決“環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
潘岳説,加強全過程管理還需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在按照國務院要求簡政放權的同時,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為此,環保部陸續發佈了《環保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5年本)》、新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以及火電、水電、鋼鐵、銅鉛鋅冶煉、石化、制漿造紙、高速公路等7個重點行業環評審批原則,科學調整了部分環境影響相對較小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權限和環評類別,統一行業環評管理尺度。二是充分發揮全社會的力量,擴大公眾參與。環保部印發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機制方案》,明確了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範圍、方式、內容,確保建設項目環評實現全過程、全方位、全覆蓋信息公開,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促進環保部門規範、公正、透明審批,企業依法履行環保責任,推動形成政府、企業、公眾、媒體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
潘岳最後表示,“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百年奮鬥目標的決勝階段,也是改善生態環境品質的重要窗口期和攻堅期。構建完善的源頭預防制度體系,既是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也是當前環境保護工作形式的迫切需要。環保部將繼續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和相關制度的出臺。同時,按照中央“三嚴三實”的要求,狠抓制度執行,落實在防治污染和保護生態的實際行動中,落實在環境品質改善的實際效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