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法5月1日起施行 致海洋環境污染最高罰100萬

2016-02-27 09:56:20|來源:成都商報|編輯:渠鴻儒

  原標題:深海法5月1日起施行 致海洋環境污染最高罰100萬

  昨日下午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草案。《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分為七章共二十九條,對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與資源調查、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法律規定,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該法施行後,我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有哪些程式?國家海洋局副局長孫書賢介紹,需要事先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依法對申請者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其中重點審查申請者是否具備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的資金、技術、裝備能力。對於不損害國家利益並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申請者,將依法獲得許可。同時,還要按照規定獲得國際海底管理局核準簽訂勘探開發合同以後,成為承包者,方可從事相關的勘探開發活動。承包者在合同期內依法取得的對深海海底區域合同區的特定資源的專屬勘探、開發權,“不僅受到國內法律的保護,也受到國際法的承認和保護”。他表示,如果承包者在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時遇到來自外國的威脅等情況,我國的執法力量有保護人身安全的義務。

  《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規定,承包者應當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利用可獲得的先進技術,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控制勘探、開發區域內的活動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違反該條款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作業區域內文物、鋪設物等損害的,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孫書賢介紹,我國已先後組織開展了40余次深海大洋調查,航程超過100萬海裏,航跡覆蓋三大洋。還申請獲得了多金屬結核、富鈷結殼、熱液硫化物三類主要深海資源的四個礦區,“現在已經成為國際上擁有深海礦區最多的國家”。我國還獲批了56個具有中華文化特徵的海底地理實體的命名提案,56個具有中華文化特徵的海底地理名稱,遍佈了三大洋。

  他説,我國還構建了由“蛟龍號”載人深潛器、“海龍號”無人纜控深潛器和“潛龍號”無人無纜深潛器等深海調查技術裝備體系,並建成了國家深海基地、大洋樣品館、大洋資料中心等一批公共服務平臺,“應該説為大洋事業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是我國總體上大洋事業的發展和先進國家、發達國家還有一定的差距,特別是深海資源開發的能力,還有一定的差距,需要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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