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離婚後發現女兒非親生 狀告前妻追回撫養費

2016-02-03 09:15:06|來源:大河網|編輯:李邵鵬

  原標題:滑縣一男子離婚後發現女兒非親生 狀告前妻追回撫養費(圖) 

  基本案情

  2002年2月9日,原、被告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典禮儀式,當時原告王某(男)的年齡為23歲,被告毛某(女)的年齡為21歲。毛某于2004年2月10日生育長女王大某,2008年2月2日生育次女王小某。後兩人于2008年5月13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

  2012年5月28日,原告王某向滑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2012年7月4日,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一、原告王某與被告毛某自願離婚;二、婚生長女王大某由原告王某撫養,婚生次女王小某由被告毛某撫養;三、雙方可在每月底25日至次月5日前節假日探視;四、原告王某一次性給付被告毛某現金1.5萬元(包括撫養費和賠償費用)。滑縣人民法院于當日作出民事調解書對上述協議予以確認。

  2014年,原告王某因疑長女王大某非本人親生,委託漢五生物工程(長沙)有限公司對原告與長女王大某、次女王小某是否為父女關係進行鑒定。同年9月18日,該公司依據DNA分析結果作出鑒定意見:疑似父王某不是長女王大某、次女王小某的生物學父親。

  同年11月24日,原告王某據此起訴至滑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原告與王大某、王小某之間不存在親生父女關係,要求被告毛某返還原告撫養費等10萬元、空調等財産及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爭議焦點

  滑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有三個:一是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何時起算;二是夫妻離婚後男方發現女兒非親生,能否要求返還撫養費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三是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如何認定。

  判決結果

  近日,滑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確認原告王某與王大某、王小某之間均不存在親生父女關係,判決被告毛某返還原告王某撫養費等損失人民幣37462.23元,被告毛某賠償原告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萬元,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婚姻一方拒絕作親子鑒定的,法院可推斷親子關係不存在

  綜合分析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本案在訴訟中,被告對原告出具的鑒定意見不予認可,由原告申請重新進行親子鑒定,滑縣人民法院依法委託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與長女王大某、次女王小某進行親子鑒定。該鑒定中心於2015年6月3日出具鑒定意見:根據檢驗結果,排除王某和王大某之間存在親生父女關係。因王小某由被告撫養,鑒定過程中法院司法技術科依法告知並限被告帶領次女王小某參加鑒定於2015年5月22日早上7時去作鑒定,但被告毛某不予配合,致使鑒定無法進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作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也就是説,訴訟中,被告毛某雖然對原告出具的鑒定意見不予認可,但又不帶次女王小某作鑒定,法院依法應當推定原告王某和王小某間不存在親生父女關係,即原告與王大某、王小某之間均不存在親生父女關係。

  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訴訟中,被告毛某辯稱,被告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是在結婚之前,辦理結婚證日期是2008年5月13日,長女王大某出生於2004年2月,次女王小某出生於2008年2月,均出生於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之前,因而被告的婚前性行為並未違反夫妻忠實義務,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原告一般人格權損害的後果,但由於未違反法定義務,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的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的規定,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必備條件跟禁止條件兩個方面。必備條件是指雙方自願、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且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條件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本案原、被告在2002年2月9日舉行結婚典禮儀式時已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符合男22周歲,女20周歲結婚法定年齡),故原、被告婚姻關係的效力從2002年2月9日開始起算,被告毛某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並生育兩個女兒的事實,發生在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婚姻無過錯方要求返還撫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

  主審法官表示,夫妻之間相互忠實是法律規定義務,違反這一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後果。《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即婚姻關係持續期間,一方實施了與他人同居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與他人生育兩個女兒,違反了婚姻法關於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規定,給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名譽上的損失,現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應予支持。且原告王某對王大某、王小某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其有權追索撫養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來源:大河網-河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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