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2年前殺人案再審4人被宣告無罪
原標題:四死刑犯羈押22年後被宣告無罪
4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再審了22年前的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搶劫案,並依法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無罪。
1994年1月,莆田發生一起搶劫殺人案,許玉森等四人被認定為犯罪嫌疑人,經莆田中院一審、福建高院二審,四人以搶劫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2年之後,四人為何被判無罪?記者採訪了相關部門負責人。
警方快速破案 四人判死緩
1994年1月,莆田市秀嶼區忠門鎮前范村66歲老人鄭某在家中被人殺害,錢財遭劫。當地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展開偵查,很快將忠門鎮聯星村許金龍、張美來、許玉森、蔡金森等四人列為犯罪嫌疑人。
1995年6月,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蔡金森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許玉森等四人不服,上訴至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高院經審理于1999年4月作出二審判決,以搶劫罪改判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許玉森等四人及其親屬不服終審判決,分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及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申訴。福建省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2月作出再審檢察建議書,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原審四名被告犯搶劫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福建高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予以再審。
福建高院經依法審查,于2015年12月16日決定再審此案。
刑訊及偽證引關注 再審未涉及
據了解,許玉森等四人及其親屬多年來堅稱被告人在偵查階段遭受公安機關刑訊逼供,才做出有罪供述,法院據以認定四名被告人有罪的部分證人證言存在相互矛盾、甚至偽造證據的情況。
許玉森等人提出,在一份關鍵證人的筆錄上,有這名證人的15枚指紋,經過司法鑒定比對,除2枚指紋不具備鑒定條件外,其餘13枚指紋均與該證人的指紋不符,涉嫌偽造。
對於引發廣泛關注的刑訊逼供和偽造證據問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庭審中沒有就刑訊逼供和偽證問題進行調查。
該負責人説,庭審審查了本案的主要事實和證據,並通知部分證人到庭質證。從庭審查明的事實看,原審判決據以認定犯罪事實過分依賴證人證言和當事人有罪供述,缺乏權威的物證,其中一些證人證言存在相互矛盾、前後不一致的地方,一些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
福建高院再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共同入室搶劫並將被害人殺害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四被告人有罪,依法應予糾正。
依法疑罪從無 宣告四人無罪
福建高院再審認定,原審四被告人主要申訴理由及其辯護人主要辯護意見、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理由成立,予以採納,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四人無罪。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説:“這起案件中法院堅持疑罪從無法治原則,認為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四名被告人有搶劫殺人的犯罪事實,依法宣判其無罪。”
自1994年被認定為犯罪嫌疑人到法院一審、二審認定有罪,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被羈押近22年。廈門勤賢律師事務所律師曾淩説:“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或部分執行的,受害者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曾淩説,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四人可以向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請求。
■追訪·許玉森
他們若懺悔,我將寬恕
2月4日下午,福建省高院對22年前莆田的一起殺人案作出再審宣判,宣告當年終審被判死緩的四名被告人無罪。四人均在監獄服刑二十餘年,其中1人經多次減刑于2014年出獄。海南陳滿錯案平反三天后,福建四名被告人被控搶劫殺人案也宣告平反,這是繼蒙冤23年的陳滿之後國內已知的蒙冤最久的當事人。
當天傍晚,3位當事人在莆田監獄辦完出獄手續後被接回家中。對這些當事人和他們的家屬來説,申訴多年之後,終於可以過一個團圓年。
剛剛走出監獄的許玉森與69歲的母親相擁而泣,母親拉著他始終不肯放手。
談到蒙冤,許玉森説,肯定是痛苦的,是煎熬。別人是因為犯罪服刑,而自己清清白白卻在服刑,所以是加倍的痛苦。
許玉森説,為了“還我清白”,為了家人——這個信念一直支撐著自己,再苦再累也要堅持下來。
被問到是否會要求追責時,許玉森説:“到今天這麼久了,我寬恕了他們。但是我希望他們在人性上一定要懺悔,叫他們將心比心,看在他們也有父母、老婆、孩子的份上,我寬恕了他們。希望他們一定要反省,以後多做好事,多積德。”
■追訪·蔡金森
愧疚連累母親,未能送終
四名當事人中,蔡金森是最早被警方確定有犯罪嫌疑的。當年22歲的他是一個走村串戶的補鍋匠,案發前曾走到被害人所在的村子,並在附近的旅社居住。
警方第一次去找蔡金森時,他不在家,他的父親跟警方説他去南日島了,而他實際上沒去。蔡金森説,這實際上是一個誤會,警方因此認為他們父子串通。
蔡金森講述,1994年1月13日案發當天的白天,他先去找叔叔蔡國良等人喝酒,晚上9點回家,回家後調壞了家裏的黑白電視,父親叫了同村的蔡金泉來修,之後他因為醉酒就去睡覺了。而警方沒有提取蔡金泉的證言。
蔡金森稱,警方找過他三次,最後一次對他進行了刑訊逼供。
蔡金森最終“認罪”,並供出了三個“同夥”。他説,之所以説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作案,是因為警方説案發現場有四個人的腳印,“那時候被打,我心想他們跟我關係不好,有點小仇,就講他們三個人。”
經過多次減刑,被判死緩的蔡金森于2014年8月刑滿出獄。入獄後,蔡金森沒有申訴,而是積極勞動爭取減刑。他説,入獄前兩年他不接受改造,直到母親對他説,家裏沒錢沒文化,只能靠他自己爭取早一點減刑,自己出去申訴。
被抓前,蔡金森剛剛結婚20多天。他説,妻子始終相信他是清白的,一直等了他7年,直到他在獄中寫信讓妻子改嫁,妻子才另嫁他人。
在獄中耗費了20多年的青春,蔡金森出獄後發現一切都變了。母親已在6年前去世,讓他感到愧疚的是,母親曾挑著水果在村子裏賣,用掙來的零錢供他在獄中花費,因此累壞了身體。
談到是否會提出追責時,蔡金森説,最主要的是還他一個清白,其他都是次要的。
蔡金森説,對於供出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三人,他始終懷有愧意。他説:“見到他們只能説對不起,希望他們能理解,因為當時那個環境下我也是被逼無奈,公安硬要我説出三個人,我被打得沒辦法。”
據新華社、澎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