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訴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案一審被駁回
原標題:念斌訴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案一審被駁回
中新網福州2月5日電 (林玲)5日,記者從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獲悉,4日,該法院依法對原告念斌訴被告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不履行出入境管理法定職責案進行公開宣判,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念斌的訴訟請求。
法院稱,2014年11月14日和22日,念斌先後兩次前往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出入境手續。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工作人員經核驗念斌身份信息,發現念斌于2014年9月1日被平潭縣公安局列為法定不準出境人員,決定不予受理念斌的申請。
念斌認為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不予受理其申請違法,遂向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限期為其辦理出入境手續。
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根據出入境管理相關法律和規定作出不予受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念斌請求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限期為其辦理出入境手續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006年7月,福建平潭2名幼童因食物中毒死亡,12天后,念斌被認定投毒。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院先後四次判處念斌死刑。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對涉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上訴人念斌宣告無罪。
2014年12月25日,念斌向福州市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福州中院賠償念斌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醫療費、精神損失費及其他物質損失等共計人民幣15321605.15元。福州市中院于2015年2月15日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先支付賠償請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589225.84元,差額部分待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2015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賠償金計算標準的通知後十五日內再決定支付;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賠償請求人念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支付賠償請求人念斌精神損害撫慰金550000元。
2015年6月3日,福州市中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2015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賠償金標準,決定再支付念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差額部分55872.08元。
2015年12月25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賠償請求人念斌申請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無罪國家賠償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維持福州市中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