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調整社保費率,須先做好哪些功課
據報道,在2月27日舉行的中國養老金融50人論壇首屆峰會上,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所長姚余棟表示,目前我國的社保費率超過40%,明顯高出發達國家,建議迅速降低五險一金費率,其中養老保險10年內單位繳費要從現在的20%降到10%。
我們得承認,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當前我國企業承擔的社會保險繳費比例是比較高的,對諸多企業特別是大量小微企業來説,繳費負擔總體上是偏重的,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發展,甚至制約了工人的薪酬增長。今後的趨勢是,適當調低企業繳費比例,減輕企業和職工負擔,為企業發展創造更加寬鬆的環境。
不過,在降低企業繳費負擔之前,有一些關鍵問題需先理清,如果不理清這些問題,不僅企業負擔難以降低,還可能使廣大職工的利益受損。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社會保險基金總額的數量必須能基本滿足支出需要。也就是説,支出總量原則上只能增加不能減少。不管是降低企業繳費負擔,還是調整企業和個人的負擔比例,都必須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總額不能虧空。社會保險如果出現虧空,不僅職工利益受損,還可能帶來社會問題。這就意味著,降低企業或個人的繳費負擔前,必須有配套機制,提前補足可能産生的虧空。
其次,要細究當前部分企業負擔過重、社會基金壓力過大的深層次原因。按説,我們的繳費比例是比較高的,本不應出現基金虧空等問題。但是,基於歷史原因,也會有一些特殊情況存在。比如,在一些地方,一些老國有企業長年虧損宣佈破産,地方政府同意企業職工在企業未足額繳費的情況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但地方政府並未出資補足相應的虧空。再比如,前些年,有的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允許企業按僱員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而不是足額繳納,相應的虧空由當地社保基金承擔,這都是導致社保基金壓力過大的重要原因。因此,在降低企業繳費負擔之前必須明確,繳費比例調整後,原來産生的虧空,須由政府負責採取必要保障手段予以“補足”。政府如果不履行相應的責任,最終受損失的還是普通職工。
再次,繳費比例調整是必要的,但一定要明確,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保險,不僅僅是義務,更多的是一種權利。這就意味著,對於廣大職工來説,享受權利是第一位的,調整企業繳費比例,既不能增加職工的繳費負擔,也不能降低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社保待遇。對於繳費職工來説,因為其勞動關係由企業和職工本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本質上都應當視為本人享受社保待遇的“資本”,即使沒能實現全國統籌,國家也要創造條件不讓他們已有的付出“打水漂”。當前,職工在一個地方的社保繳費,到另一個地方可能不被承認,這表明我們的制度設計還沒能真正做到以“職工為本”。
據測算,我們的社保繳費費率與日本、瑞典等發達國家較為接近,遠超亞洲其他國家。但繳費費率的調整,是一個事關全局的大事,因此,在調整繳費制度前,一定要提前做足相應的準備,補足應當補足的“功課”。(朱恒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