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檢察機關司法責任制改革試點取得初步成效

2016-03-12 19:55:36|來源:新華網|編輯:靳松

  原標題:最高檢:檢察機關司法責任制改革試點取得初步成效

  記者12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全國檢察機關司法責任制改革試點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以檢察官為主體的司法責任制辦案模式實際運行,“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檢察權運行工作機制逐步建立。

  按照中央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頂層設計和部署要求,2015年9月28日,最高檢向社會公佈《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各試點地區檢察院按照若干意見總體要求,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司法責任制辦案模式實際運行,改革成效初步顯現。

  ——檢察辦案組織進一步健全。貴州、湖北、廣東、重慶、江蘇試點地區檢察機關根據若干意見精神,組建了獨任檢察官和檢察官辦案組兩種基本的辦案組織,在大部分案件中實行“由審查者決定、由決定者負責”。

  ——辦案品質效率進一步提高。貴州、海南、寧夏、吉林等試點地區檢察院明確檢察人員職責權限和完善檢察權運行機制,突出檢察官主體地位,使檢察官成為司法辦案和司法責任的主體,增強了檢察官司法辦案的責任心,促進檢察官依法公正履行職責,司法辦案的品質和效率進一步提高。

  貴州省試點以來,審查逮捕案件未出現公安機關提出復議復核的情況,公訴案件也未發生一起無罪判決和撤回起訴案件。自2015年3月26日辦案責任制試行,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受理批捕案件方面,四個試點檢察院共受理1286件1767人,審結1268件1745人,審結率98.6%,案件審結效率平均提升37.2%。審查起訴方面,四個試點檢察院受理1586件2205人,審結1437件1965人,審結率90.6%,案件審結效率平均提升42.4%,效率提升表現得更為突出。

  ——司法屬性進一步凸顯。貴州、湖北、海南等省在推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以後,試點單位基本形成“檢察官——檢察長(副檢察長)”的“扁平化”辦案模式,改變了以往“三級層報審批”的辦案模式。通過明確檢察官權力清單,依法賦予檢察官辦案決定權,減少了審批環節,凸現了司法屬性。改革後,試點院員額內檢察官對大多數案件作出檢察環節的終局決定。

  ——對司法辦案活動的監督制約進一步強化。貴州、湖北、上海、重慶、江蘇等省在明確檢察官職責權限、向檢察官“放權”的同時,普遍建立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承辦機制,從源頭上加強監督,防止出現選擇性辦案;結合新的檢察權運行機制,著力強化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委會、部門負責人、案管部門、控申部門等的內部監督功能,深化個案評查、統計監督等監督方式,不斷完善監督體系,努力保障司法責任制落到實處,確保檢察官依法正確行使權力。

  “2016年,檢察系統將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和機制,將司法責任制改革與檢察官員額制等改革措施統籌推進,做好新舊辦案方式之間的銜接和平穩轉換,保證業務工作有序開展。”最高檢司改辦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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