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食管潰瘍住院 期間感染艾滋病毒死亡

2016-03-14 16:21:52|來源:中國新聞網|編輯:李邵鵬

  原標題:宿遷發佈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例 男子住院期間感染艾滋病毒獲賠

  中新網南京3月14日電 14日上午,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3.15消費者權益保護審判工作新聞發佈會。會上介紹了2015年宿遷全市法院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審判情況,併發布了10起涉消費者維權方面的典型案例。

  其中,患者馬某因住院期間感染艾滋病毒起訴醫院,與該醫院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備受關注。

  記者從發佈會上獲悉,2014年5月24日,馬某因“進食胸骨後不適”入住某醫院,入院診斷為食管潰瘍、食管癌慢性胃炎。5月25日,術前行HIV(艾滋病)篩查,提示HIV抗體陰性。5月28日行食管潰瘍切除術。後患者因身體不適兩次入院進行手術。

  11月27日,患者第三次入住醫院,11月29日輸注紅細胞400ML、血漿300ML、白蛋白,繼續抗炎營養處理。12月6日查HIV-1抗體陽性。12月15日患者出現心慌、氣喘、呼吸困難、痰多、咳白色粘痰,轉入ICU。12月16日,患者死亡。後死者家屬馬某等訴至法院要求某醫院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馬某到某醫院就診,某醫院作為醫方,應當對馬某進行正確及時全面的診斷和治療。但是,根據醫學會作出的鑒定結論,某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多種不當診療行為,具有過錯,且該過錯和馬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某醫院應當對馬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醫院辯稱,艾滋病發作是馬某唯一死因,醫學會作出的鑒定結論未對馬某在住院期間感染艾滋病毒的原因作出認定,某醫院不應該承擔責任。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某醫院賠償馬某710980.76元。

  法院認為,醫院對患者採取治療措施的目的為阻止患者病情的發展,治愈患者的疾病。囿於人類認識能力的局限性,醫療機構不可能完全診斷和治愈所有疾病,但醫療機構在採取診療行為過程中,採取的治療措施應當符合醫療常規,符合診療時的醫療水準。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産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

  此外,該院還發佈了史某訴某超市買賣合同糾紛案、孫某等與某旅行社旅遊合同糾紛案、沈某與某房産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孫某與蘇寧易購網絡購物合同管轄權異議案等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來,宿遷法院加強司法公開工作,通過司法公開促使法院審判人員高品質完成審判工作,法院內部工作機制更加完善。我們在消費者維權案件審理工作中也注重公開審判,使廣大消費者能夠了解自己的權益”。宿遷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長袁震介紹,基層法院通過巡迴審判實現“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使廣大消費者更加清楚的明白自己權益的範圍和維權的方式。

  據了解,2015年宿遷兩級法院審理各類涉及消費者權益的民事案件2553件,其中合同類案件1896件,侵權類案件657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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