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33個蔬菜批發商哄抬物價被罰款828萬

2016-03-14 21:54:54|來源:中新網|編輯:楊玉國

  原標題:海口南北蔬菜批發市場49個檔口33個一級批發商被罰款

  海口南北蔬菜批發市場49個檔口33個一級批發商被罰款828.29萬元

  中新網海口3月14日電 (付美斌 陳術穎)記者14日晚從海南省工商局獲悉,海口南北蔬菜批發市場49個檔口33個一級批發商存在哄抬物價、短斤缺兩、商業賄賂、未建立購銷臺賬等違法行為,該局分別對其以行政處罰,罰沒款共計828.29萬元。

  據了解,為全面落實海南省政府穩定菜價“十項措施”,嚴厲打擊擾亂市場公平競爭正常經營秩序、哄抬物價、欺行霸市行為,2月6日,海南省工商局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的專案組,並於2月7日,對海口市南北蔬菜批發市場開辦者海口南北蔬菜批發市場有限公司、海口市南北蔬菜批發市場49個檔口的33家蔬菜批發商進行立案調查。2月27日,海南省工商局對海口市南北蔬菜批發市場開辦者海口南北蔬菜批發市場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42.45萬元,罰款60.865萬元的處罰。通過處罰,促進南北蔬菜市場開辦者進行整改,推動菜價回落,疏導蔬菜進島的通道,增加供應量和品種,促使市場回歸公平有序。

  3月8日,海南省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受到38個部門的聯合懲戒。進一步推動建立科技監管、社會共治的監管機制,促進南北蔬菜批發有限公司全面整改。

  經查,南北蔬菜批發市場一級批發商主要存在四方面違法經營行為,一是長期操控菜價,任由各批發零售環節哄抬菜價,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海南春節期間的蔬菜市場經營秩序。調查發現,2016年1月以來,部分批發商在經營蔬菜批發過程中,與2015年全年度平均利潤率相比,在經營成本沒有明顯變化的情況下,純利潤率明顯增長,有的單日漲幅超過了27倍。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哄抬物價的違法行為。

  二是嚴重違背了誠信經營的原則,長期將包裝皮和蔬菜一起過稱、一起計價。銷售葉菜、荷蘭豆、西蘭花、四季豆等菜品的檔口使用紙箱或泡沫箱進行包裝,每個包裝箱中放置2個塑膠冰瓶用於保鮮。調查發現,2個冰瓶的重量合計為6—10斤不等。銷售時,整個市場統一扣除2斤毛重,多出的4—8斤冰瓶重量與蔬菜一起銷售給二級批發商,增加了蔬菜成本,在此後的銷售鏈條中,各級經營者為了保證自身利潤,勢必將這種額外成本層層轉嫁,最後由消費者承擔,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行為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了“短尺少秤”的違法行為。

  三是放任使用商業賄賂手段固定自身的經營利益,構成了商業賄賂行為。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部分檔口在經營過程中,接受市場開辦者給予的返利。返利形式有兩種,一種是攤位費返利,返利標準為每個檔口1000元-2000元/月,返利對像是市場開辦者的股東或其親屬經營的18個檔口;另一種是噸位返利,返利標準是根據檔口每月車輛運載蔬菜進入市場的噸位數計算,每噸返還5-7元,返利對像是經營規模較大、經營時間較長、業務量大的20個檔口。這兩種返利行為均未簽訂任何協議,並且是現金給付,開辦者未如實入賬,接受返利的經營者也沒有記賬。其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和《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四是嚴重違反相關財經紀律,長期無臺賬經營,內部經營管理十分混亂。其行為違反了《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和《海南省農産品品質安全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導致未依法建立臺賬,管理無序的混亂現象。

  目前,工商管理人員已進駐南北蔬菜批發市場,約談了市場開辦者和蔬菜批發商,並下達了《行政指導意見書》,制定了《南北蔬菜批發市場監管規定》和《南北蔬菜批發市場監管措施》,引導、規範其經營行為。對49個檔口33個一級批發商,海南省工商局做出罰沒共計828.29萬元的處罰,並將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海南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海南工商系統將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強化蔬菜市場監管聯合執法,全面加強蔬菜市場價格監測,加大打擊欺行霸市,價格聯盟,惡意漲價,逃避監管等違法行為的力度,維護好蔬菜批發市場的經營秩序,營造公平公正、安全放心的市場環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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