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涉國家利益的專利侵權可付費繼續使用
原標題:專利侵權涉國家利益可不判停用
京華時報訊(記者王曉飛)昨天(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根據該解釋,基於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對於專利權糾紛中的被告,人民法院可以不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但其應向原告支付相應的合理費用。該解釋將於今年4月1日施行。
善意使用侵權專利可免除賠償
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使用者、許諾銷售者、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時,免除其賠償責任。而在現實司法實踐中,善意的使用者在證明合法來源且已支付合理對價的情況下是否還應停止使用仍受到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宋曉明表示,實踐中,侵權産品的使用者通常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其購買的是否為侵權産品,因為使用者在侵權行為鏈條的末端,容易被權利人發現,故權利人往往選擇起訴使用者。
為此,此次《解釋》明確,為生産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産品,且舉證證明該産品合法來源的,對於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停止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産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産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
涉國家利益付費後可繼續使用
通常情況下,侵權人一旦侵權,就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但如果侵權人停止被訴侵權行為將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時,法院也可以不判令其停止被訴侵權行為,而代之以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此次《解釋》中明確,如果被告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權利人請求判令其停止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基於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訴行為,而判令其支付相應的合理費用。
宋曉明表示,只有在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極特殊的例外情況下,法院才不判令停止被訴行為,停止侵權仍是專利侵權責任的基本方式。
>>背景
強化司法裁判對科技創新的導向作用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曾發佈《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依法保護專利權人利益、激勵科技創新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確保專利法的正確實施,統一和細化專利侵權裁判標準,及時回應科技創新對專利審判的新期待,最高法再次發佈有關司法解釋。
解釋(二)主要內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加大專利權司法保護力度;二是強化權利要求的公示和劃界作用,增強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性;三是厘清專利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法律邊界,既保護權利人的正當權益,鼓勵發明創造,又避免專利權不適當地擴張。
最高法民三庭庭長宋曉明表示,這次司法解釋的出臺,將進一步遏制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進一步強化司法裁判對科技創新的導向作用,進一步有效激勵自主創新和技術跨越,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