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正研究文物保護補償辦法 緩解文物保護壓力

2016-04-01 15:16:53|來源:國際在線|編輯:鄧晨曦

  國際在線消息(記者 李琳):中國國家文物局相關負責人30日透露,目前國家文物局正研究相應措施,鼓勵社會力量投入資金保護修繕文物,可在依法依規不改變所有權的前提下,給予捐資方一定期限的使用權。

  日前,中國國務院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要研究制定文物保護補償辦法,採取社會募集等方式籌措資金,解決産權屬於私人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維修的資金補助問題。對此,國家文物局政法司司長朱曉東在當天文化部舉行的例行發佈會上表示,對一些文物比較集中的地區,國家文物局正在研究制定文物保護補償辦法,緩解文物密集地區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巨大壓力。

  “研究制定文物保護補償辦法,主要是對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因為保護文物,因為履行文物保護的義務而致使他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或是受到限制。這個辦法是破解文物資源密集地區保護管理困局的重大制度創新。下一步,國家文物局要和財政部一起調研,怎麼補償,補償範圍和具體的實施方案。”

  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主要是指尚未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據第三次中國文物普查結果,中國共有一般不可移動文物64萬多處,佔文物總數的八成以上。這些文物的保護一直是中國文物保護工作的一個難題。《意見》提出,對社會力量自願投入資金保護修繕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的,可依法依規在不改變所有權的前提下,給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權。對此,朱曉東解釋説:“比方説一個企業家,他通過批准之後,可以去認領認養文物,然後他依法合規地投入資金去保護這些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是一般不可移動文物。政府或者文物管理部門是可以把這些文保單位,讓他擁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權。但前提是這些文保單位的所有權是不改變的。”

  朱曉東説,目前,國家文物局正在抓緊研究相關配套措施,對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作出程式、制度上的規定,防止在保護利用過程中對文物造成破壞。國家文物局副局長顧玉才此前也曾指出,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工作,必須堅持依法依規。文物部門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堅持程式公開,公開招標,依法申請,向社會公示,與利益關聯方協商,避免暗箱操作、損害公眾利益和文物産權者權益的現象。

  此外,針對一些個人産權的文物建築,特別是列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建築,《意見》提出要設立文物保護公益基金,採取社會募集等方式多方籌措資金來進行保護。朱曉東説:“個人産權的文物建築佔的比例很大,特別是列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建築,是屬於政府依法保護的範圍,但是目前這類文物沒有財政補助的渠道。中央財政、地方財政都是對國有保護單位的文物進行補助,這些資金渠道是通暢的,但是對産權屬於個人的文物,財政資金的渠道是沒有的。大部分文物得不到及時保護,很多破敗不堪,甚至損毀。現在我們就要設立文物保護公益基金,採取社會募集等方式,多方籌措保護資金,重點保護私人産權的文物建築。”

  “十二五”期間,中國中央財政累計投入310億元人民幣,進行了1萬多個文物保護項目。絲綢之路沿線文物、長城、陜西南部古建築、震後文物、水下文化遺産等一大批展櫃文物得到有效保護。在可移動文物,也就是館藏文物保護方面,累計完成800余項文物修復和博物館藏品預防性保護項目,修復4萬餘件文物。然而,文物仍面臨自然災害和人為破壞的危險,館藏文物50%還面臨著腐蝕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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