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國家工作人員制毒定罪數量標準按通常標準50%
中新網4月7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審判長方文軍今日介紹,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數量標準按照通常標準的50%掌握;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制毒物品犯罪,達到“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數量標準,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適用上一幅度的法定刑。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回答記者提問。
在發佈會上,有記者問,近年來一些地方發生了一些國家公職人員吸毒或者涉毒的犯罪,前段時間湖南臨湘市龔衛國市長有吸毒事件,針對這種現象,此次發佈的司法解釋將會有什麼樣的規定?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審判長方文軍介紹,近年來,國家公職人員吸食毒品或者涉足毒品犯罪的情況偶有發生,媒體對湖南省臨湘市原市長龔衛國吸毒事件的報道可能比較多。
方文軍介紹,毒品犯罪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國家工作人員本應自覺抵制毒品、積極與毒品犯罪作鬥爭,如果這部分人反過來去實施毒品犯罪,無疑具有更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和更大的社會危害。因此,《解釋》在多個條款中均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從嚴處罰的規定。具體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將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規定為“情節嚴重”,適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例如,《解釋》第四條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第五條中的“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第十一條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都屬於“情節嚴重”,應當升格適用法定刑。
另一種是在“數量+其他情節”的情況下,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可以低於通常的數量標準定罪量刑。例如,《解釋》第七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數量標準按照通常標準的50%掌握;第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制毒物品犯罪,達到“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數量標準,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適用上一幅度的法定刑。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長馬岩今介紹,近年來,新聞媒體曝光了多起引發社會關注的公眾人物吸毒或者實施毒品犯罪的事件,“朝陽群眾”也成為群眾津津樂道的話題。我們認為,身為公眾人物,本應珍惜名譽、遵紀守法,卻吸食毒品甚至實施毒品犯罪,損害自身形象,實屬不該。對於相關事件中的當事人,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依責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發揮了刑罰的懲戒、警示和教育作用。今後,各級人民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審判工作的同時,也將下更大力氣參與禁毒綜合治理,充分發揮審判資源優勢,積極開展禁毒法制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