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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可增加農民財産性收入

2017-01-03 11:16:08|來源:國際在線|編輯:谷士欣

  國際在線報道:國新辦3日舉行新聞發佈會,請農業部部長韓長賦、副部長陳曉華介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有記者問:我國農村三十年來圍繞土地制度改革已經連續實現了多年的農業增産、農民增收,在這種情況下,為什麼現在還要部署推進農村集體制度改革?

  對此,韓長賦表示,從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大佈局來講,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可以説是繼農村土地“三權分置”重大制度創新之後,中央部署的又一項管長遠、管全局的重大改革。現在部署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主要有三點考慮:

  第一,這項改革有利於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活力。農村集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經過長期的發展積累,目前全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土地等資源性資産66.9億畝,各類賬面資産2.86萬億元,大體上全國的村平均每個村是500萬,東部地區的村有近千萬元。這些資産是農村農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30多年前農村實行土地家庭承包,調動了億萬農民的積極性,解決了十幾億人的溫飽和吃飯問題。現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深化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既體現集體經濟的優越性,又調動個人積極性。這種農村集體經濟運行的新機制,可以更好地發展壯大集體經濟,逐步實現共同富裕。

  第二,這項改革有利於增加農民的財産性收入。農民的收入分四個方面,一是家庭的經營性收入,二是打工的工資性收入,三是財産性收入,四是各種轉移性收入。這項改革有利於增加農民的財産性收入。集體資産是歸農民集體成員所有,因此農民集體成員是集體經濟的主人。可以説維護好、發展好、實現好廣大農民的權益是農村一切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這項改革一個重要的目標設計和追求就是增加農民收入。現在一方面維護農民的財産權利顯得越來越緊迫,另一方面農民的增收或者持續增收越來越困難。所以改革集體産權制度把集體的經營性資産確權到戶,實現農民對集體資産的佔有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權利,有利於拓寬農民的增收新渠道,讓農民共享農村改革的發展成果。一些先行地區,特別是沿海一些地區已經開展這項改革。到2015年底,全國已經有5.8萬個村,4.7萬個村民小組實行這項改革,已經累計向農民股金分紅近 2600億元,2015年當年就分紅了411億元。

  第三,這項改革有利於增添農業農村發展的新動能。改革農村集體産權制度,發展農民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的聯合和合作,有利於激活農村的各類要素的潛力,完善現代農業的經營體系,增添農業農村發展的新動能。應該説各地的實踐也有這方面的經驗。比如上海市閔行區梅隴鎮華二村通過改革,集體年收入從2005年改革時的3300萬元增加到2015年的8100萬元,年均增長超過9%。再比如廣東省佛山市的南海區,2015年村組78萬名社員股東人均分紅是5172元,佔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所以這項改革確實意義重大,而且也被實踐所證明。相信,改革可以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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