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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老太因擺射擊攤獲刑 代理律師:已簽署上訴狀

2017-01-03 15:02:51|來源:重慶晨報|編輯:李邵鵬

  2016年8月,51歲的趙春華在天津李公祠大街親水準臺附近擺了一個射擊攤謀生。2016年10月12日,她在當地公安機關的專項行動中被抓獲。

  2016年12月27日,經天津河北區法院認定,趙春華非法持有6隻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一審判處趙春華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2017年1月3日上午,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從趙春華的代理律師徐昕處獲悉,趙春華已經簽署了上訴狀,並將於今天下午稍晚的時候,向法院提出上訴。

  據早前報道,今年51歲的趙春華係遼寧人,早前其曾在呼倫貝爾種木耳。2013年,和女兒一起到天津打工。

  直到2016年8月,趙春華辭去先前工廠做飯的工作,在天津李公祠大街親水準臺附近承包了一個簡陋的射擊攤。

  據趙春華的女兒王艷玲介紹,自己的母親每天晚上才擺攤,一個月能賺2000多元。

  不過,這樣的生意卻給趙春華帶來了“牢獄之災”。

  2016年10月12日,趙春華被當地公安機關,在專項行動中被抓獲。

  2016年12月27日,天津河北區法院認為,趙春華違反了國家對槍支的管制制度,非法持有槍支,情節嚴重,行為已經構成了非法持有槍支罪。一審判處趙春華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的結果。

  2017年1月3日上午,趙春華的代理律師徐昕接受上游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自己正在天津,並且已經與趙春華見了面。

  “趙春華已經簽署了上訴狀,今天下午我會向法院提出上訴。”徐昕告訴上游新聞記者,在此之前,趙春華並沒有提起過上訴。

  同時,上游新聞記者了解到,徐昕律師將在二審中為趙春華做無罪辯護。

  “我認為趙春華並不構成犯罪。”徐昕律師稱,這是屬於把玩具槍認定為槍支,以真槍來對趙春華定罪量刑。2008實施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 據》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支致傷力判據為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釐米”。2010年公安部又印發《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 定》,其中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但如果是1.8焦耳/平方釐米的標準,其實遠沒有致人傷亡的可能性,認定為槍支是錯誤的,這樣的槍,威力比彈弓還小,打到身上只是紅點。”徐昕解釋稱,“單純以這樣的評判標準作判決的話,是違背了常識、常理、常情。”。

  同時徐昕還表示,趙春華其實並不知道玩具槍是槍支,也不知道擺氣球射擊攤是涉嫌犯罪的,她僅僅是把氣槍射擊遊戲當成娛樂活動,並不是故意犯罪。如果 要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主觀上要明知是槍支。但趙春華擺了兩個多月的氣球射擊攤沒有被處罰,還每月繳納攤位費,對自己行為的違法性也缺乏認識。

  上游新聞記者還了解到,這並不是徐昕律師第一次接觸類似的案件。早前,徐昕律師代理的少年網購倣真槍被判無期案,在2016年10月迎來轉機,福建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認為對少年劉大蔚做出的原審判決量刑明顯不當。

  據《成都商報》報道稱,現在每年多了很多起非法持槍案件,最關鍵的原因是公安部在2010年出臺的關於槍支鑒定的規定降低了此前認定為槍支的標準。

  徐昕律師表示,在公安部修改標準以前,每年全國的非法持槍案件大多在幾百件,但是2010年後,差不多每年增長到幾千件。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查 詢,2016年的涉槍案件達到了7700多件。公安部槍支鑒定的標準過於寬泛,建議公安部重新審查1.8焦耳/每平方釐米的槍支認定標準。

  徐昕律師認為,不管是劉大蔚案還是趙春華案,法院此前量刑的一個重要依據都在於槍支的數量。劉大蔚案涉及的倣真槍數量為24支,屬於數量特別巨大, 而趙春華案件中的6支氣槍,數量也不低。法院如果只是按照槍支數量量刑的話,趙春華獲刑三年半也是酌定範圍內減輕了。但是倣真槍和真槍的殺傷力差別巨大, 都按照一樣的數量標準量刑是不合適的。他説,最高法院應該儘快出臺司法解釋,對涉槍案件中倣真槍和真槍做出明確的區分,而不能以同一個標準來量刑。

  (原標題:因擺射擊攤獲刑的趙春華,今天上午簽署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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