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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攤打氣球獲刑,不僅趙大媽很受傷

2017-01-03 08:27:50|來源:錢江晚報|編輯:王瑞芳

  元旦期間,天津趙大媽因擺攤打氣球獲刑,仍是輿論熱議話題。事情本身實在出乎一般人的認知範疇。就因為從她攤位查出6支玩具槍符合有關文件對“槍支”的定義,就以非法持有槍支罪給她判刑3年6個月,許多人恐怕到現在都想不通。

  也因為這樣,很多人才懂得什麼一個生僻的專業術語——槍口比動能。按照公安部文件《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的定義,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就此,有人形象地打了個比喻,“隔著一張桌子,你坐在我對面,我抓起一把豆子扔到你臉上。這些豆子的能量就差不多是1.8焦耳/平方釐米”。所以,眼下不少人把問題癥結歸因于,法律對“槍支”的認定標準太低。

  這當然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更準確地説,這其實是有關部門對槍支的認定標準過低,而不是法律本身的問題。雖然刑法規定了非法持有槍支罪,但對何為“槍支”,採納的正是公安部的一紙文件通知。嚴格來講,一般性規範文件不等於法規。相關標準是否足夠科學,又是否具有真正意義上的法律適用性,值得商榷。或者説,在對槍支的認定標準上,目前仍存在立法(或司法解釋)上的缺位。

  而且在天津市區著名景點“天津之眼”摩天輪下襬射擊攤的那麼多,可攤販都沒意識到這事情的嚴重性,沒有料到擺個攤還有那麼嚴重的後果。這説明,警方在執法前並沒有對這些攤販進行普法教育,讓他們了解到這些玩具槍可能涉嫌違法。這就是所謂的“不教而誅”了,或者説執法有欠人性化。

  就此而言,在這事情中“受傷”的不僅是趙老太和其他擺攤的商販,連帶法律的尊嚴和公信力也受到損害。據悉,全國各地類似案件共有23個,其中17個案件被告人被判緩刑,3個案件被告人被判處管制,3個案件的被告人被判處實刑。這些案件的具體情節或有不同,但從全國擺射擊攤的數量及其可能持有“槍支”來看,執法不統一、量刑標準模糊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

  都説司法要尊重民眾內心的感受,尊重社會道德和公序良俗,要在每一個案件中讓人感受到公平正義。顯然,類似這樣的案件不僅無法做到這點,還將引起很大社會爭議。雖説輿論風向並非衡量案件對錯的主要標準,但就這一案件所暴露的槍支認定標準,以及在司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值得引起充分重視與糾正。(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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