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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如行政機關違法致污染 可提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2017-01-04 11:12:11|來源:國際在線|編輯:谷士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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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在線報道: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4日表示,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如發現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存在違法行政行為,導致發生污染環境、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而且違法行政行為是民事侵權行為的先決行為或者前提行為的,檢察機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法院一併審理。

  最高檢4日舉行新聞發佈會,主題是發佈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批指導性案例。有記者提問:指導性案例中有一個案子是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起此類訴訟,意義是什麼?

  萬春表示,根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訴訟。這兩個實施辦法對公益訴訟時代案件中的一些程式性問題作了規定,同時它也規定在民事案件中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該制度的設立主要是源於程式效益原則,有利於節約訴訟成本,優化司法資源,統一司法判決和增強判決權威性。同樣道理,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對於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也具有相同的重要意義。這項制度在試點過程中,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部門的共同認可。

  目前,在試點階段人民檢察院可以同時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的,僅為污染環境領域。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存在違法行政行為,導致發生污染環境,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而且違法行政行為是民事侵權行為的先決行為或者前提行為的,檢察機關應在履行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訴前程式後,如果發現違法行政行為和民事侵權行為還沒有得到糾正,在沒有適格主體或者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可以參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法院一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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