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新聞>>滾動>>正文

內蒙古農民王力軍收購玉米被判非法經營罪一案進入再審程式

2017-01-09 21:25:09|來源:新華網|編輯:杜軍帥

  新華社呼和浩特1月9日電(記者劉懿德)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針對社會各界關注度較高的內蒙古農民王力軍收購玉米被判非法經營罪一案,該院近日已向原審被告人王力軍送達了再審決定書,該案已進入再審程式。

  記者了解到,原審被告人王力軍係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白腦包鎮永勝村農民,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間,王力軍從周邊農戶手中收購玉米;2015年底,經群眾舉報,王力軍因無證收購玉米被工商局等相關部門查獲,隨後他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2016年4月15日,王力軍被臨河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王力軍退繳的非法獲利人民幣六千元,由偵查機關上繳國庫。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2016)最高法刑監6號再審決定書,指令由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市臨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生效的被告人王力軍非法經營一案進行再審。

  我國刑法第225條對非法經營罪做了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産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刑法第225條第四項是在前三項規定明確列舉的三類非法經營行為具體情形的基礎上,規定的一個兜底性條款,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該項規定應當特別慎重,相關行為需有法律、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且要具備與前三項規定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嚴格避免將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當作刑事犯罪來處理。就本案而言,王力軍從糧農處收購玉米賣予糧庫,在糧農與糧庫之間起了橋梁紐帶作用,沒有破壞糧食流通的主渠道,沒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且不具有與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前三項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不具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指令後,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向原審被告人王力軍告知其在再審中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

  王力軍向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請,巴彥淖爾市司法局發出了《法律援助通知書》,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同時,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送達了再審決定書,通知檢察機關閱案,準備出庭。

  據介紹,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確定開庭日期後,將依法提前向社會公告,並對本案依法進行公開審理和宣判。

  (原標題:內蒙古農民王力軍收購玉米被判非法經營罪一案進入再審程式)

標簽:

國際在線官方微信

國際在線趣新聞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