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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戲團無證運輸珍稀動物或判刑或無罪 呼籲出臺司法解釋

2017-01-10 14:57:37|來源:澎湃新聞網|編輯:賈雪靜

  近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報道了河北滄州市東光縣國豪馬戲雜技藝術團跨省運輸虎、獅、熊、猴未辦理運輸證,團長李榮慶、執行團長李瑞升兩人因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0年、8年。

  事實上,馬戲行業從業人員因無證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被起訴的案件已有多例,但判決並不統一,有的判處刑罰,有的則認為危害不大可不認為犯罪。

  2017年1月9日,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孫國祥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提出,判決結果的不同反映出各地對法律的“理解並不統一”。

  孫國祥稱,對馬戲團非法運輸行為處以行政處罰還是刑罰,“主要是執行中的問題,和司法人員本身對法律理解和司法精神的把握也有關”。

  北京市義派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振宇則認為,對於“非法運輸”行為也有行政處罰措施,一般在行政處罰和刑罰的適用把握上首先考慮行政處罰,同時,他也認同非法運輸案件中涉及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司法解釋仍待進一步明確,“目前沒有針對馬戲團所需動物運輸的司法解釋”。

  對於相關司法解釋的進一步提出、完善,王振宇、許蘭亭、孫國祥均表示期待,他們認為,這是規範理解的有效方法。

  馬戲團無證運輸,各地法院判決截然不同

  查閱公開信息後,澎湃新聞注意到,馬戲行業從業人員因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刑的案件並不鮮見,判決結果也不盡相同。

  有關馬戲從業人員為辦運輸證非法運輸野生動物的行為是否應由刑法處罰的討論時有出現。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4年四名河南新野耍猴藝人攜帶自家繁殖飼養的6隻獼猴,在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街頭表演猴戲時,被當地森林公安局拘留,經黑龍江省東京城林區基層法院判決犯“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

  隨後的二審判決中,黑龍江省林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撤銷一審判決,四名耍猴藝人均無罪。

  二審法院認為,四名耍猴藝人利用農閒時間異地進行猴藝表演營利謀生,客觀上需要長途運輸獼猴,在運輸、表演過程中,並未對攜帶的獼猴造成傷害,故行為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可不認為是犯罪。

  與新野猴戲案無罪判決不同的是,公開報道顯示,近年來馬戲行業從業人員因未辦理運輸證而被判刑的案例並不鮮見。

  如2014年5月,江蘇省淮安市楚州區“一笑天”藝術團負責人王聯君因犯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澎湃新聞在審理法院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法院官網查詢到此案判決書。

  判決書稱,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起,被告人王聯君接收了江蘇省淮安市楚州區“一笑天”藝術團,同月,聯繫到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明星動物雜技表演團負責人張海軍,並從其處租了一隻東北虎和其他動物準備到各地巡迴演出。

  2013年3月起,王聯君在未經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辦理野生動物運輸手續的情況下,先後在安徽省巢湖書、合肥市、蚌埠市、宿州市、河南省商丘市、鄭州市、安陽市、新鄉市、南陽市、河北省邢臺市、邯鄲市等地進行馬戲表演。2013年11月途徑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祁家灣街道時被公安民警盤查。

  黃陂區人民法院認為,王聯君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法律、法規,非法運輸國家保護野生動物東北虎,其行為構成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且依法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專家:定性不同反映理解不同,相關司法解釋有待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兩案件與此次國豪馬戲團團長因非法運輸獲刑十年的案件有共同相似之處,各案的辯護意見均闡述了運輸野生動物的目的不是為了出售、販賣、殺害,無社會危害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許蘭亭稱,類似案件的關鍵在於對“運輸”的理解,他認為,馬戲團的運輸目的在於表演而不是為了販賣,因此這種運輸不宜定罪,行政處罰即可。

  北京市義派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振宇也表示,類似案件中涉及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收購、運輸、出售三者是並列關係,“對於法條的理解應該縮小化,做限制性理解,而不應該擴大化”。

  這些討論最終回到類似案件爭議的焦點,馬戲從業人員為辦運輸證非法運輸野生動物的行為是否應由刑法處罰、定性為犯罪。

  事實上,並不是所有“非法運輸”行為一律入刑。律師王振宇指出,《野生動物保護法》中也對此行為有相應的行政處罰,“一般在行政處罰和刑罰的適用把握上應首先考慮行政處罰”。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許蘭亭也對澎湃新聞表示,刑罰是最嚴厲的手段,辦案機關應該做有利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處理方法,不應機械執法,“在有行政處罰的情況下,可以用行政法規來處理”。

  那麼,從法律實踐來看,為何不同法院在類似性質案件中,對行政處罰或刑罰的適用存在差異?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孫國祥認為,這反映出各地對法律的“理解並不統一”。

  孫國祥解釋到,馬戲團的非法運輸行為“有一個前置的行政違法的程式”,意味著首先違反了相關保護野生動物的行政法規,在此基礎上發展到違反刑法,構成犯罪。

  孫國祥稱, “行政法規和刑法法規規定的目的可能不完全一樣,雖然都為了保護野生動物”,但行政法規更側重於管理角度,如要做犯罪認定,“要看被告人的行為對野生動物保護是否有實質性傷害,如果沒有實質性判斷,則不應認定為犯罪”。

  此外,律師王振宇還指出,由於馬戲團所需的動物運輸本不常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中尚無針對該情況的司法解釋,“該法條在適用性方面可能還有不足、司法解釋不夠明確”。

  對於相關司法解釋的進一步提出、完善,王振宇、許蘭亭、孫國祥均表示期待,他們認為,這是規範理解的有效方法。

  在相關司法解釋尚未出臺之前,應如何把握馬戲團非法運輸案件中行政處罰或刑罰的適用?

  許蘭亭表示,行政處罰或刑罰的適用主要看社會危害性性程度大小,危害性大的按犯罪處理,小的按一般違法違規即行政處罰。

  許蘭亭解釋稱,在類似馬戲團案件中,社會危害性大小主要可從“是否多次無證運輸、運輸的野生動物尤其是列入名錄的瀕危野生動物數量以及是否對野生動物造成傷亡等”方面來衡量。

  (原標題:馬戲團無證運輸珍稀動物或判刑或無罪,學者呼籲出臺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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