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價拖車”案宣判 8公里近13萬費用變3萬
國際在線報道:據北京海淀法院官網消息,8公里路程需要支付12.87萬的拖車費,因車輛所屬公司拒不支付,拿不到費用的汽車救援服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車輛所屬公司支付拖車施救費12.87萬元。1月13日,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被告車輛所屬公司支付拖車施救費31685元。
原告汽車救援服務公司訴稱,原告係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組織的聯動救援機製成員。2015年10月23日22時30分,原告經海淀交通支隊黃莊大隊的調配,對位於海淀區杏石路口東的由北京號牌的大貨車與河北號牌大貨車引發的嚴重交通事故進行救援、拖車以及清理現場。該事故由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號牌的大貨車承擔全部責任。原告接到交警的調配任務後,先後共計派出救援車3輛、200噸吊車1輛、75噸吊車1輛、鉤(勾)機1部、貨車5部、高低板車1輛、人員6人到達現場,對事故現場進行清理、救援、托運等事宜。在托運過程中,車輛殘骸從拖車上掉落,原告又調配1輛75噸吊車進行救援。原告將上述事故車輛運送至指定停車場,並告知被告應支付的所有費用為12.87萬元。被告公司則以費用過高為由拒絕支付。庭審中,被告公司辯稱,監控視頻中顯示原告派出現場救援車輛、人員與原告主張的救援車輛、人員形式、數量不一致,存在重復計費問題。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為被告提供清障救援服務,被告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因雙方事前未就實際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達成合意,原告應對其實際使用車輛人員的情況及收費標準承擔舉證責任。就實際使用車輛人員的情況。法院比對原告提供的車輛照片及事故現場的監控錄影,確認現場作業的有拖車兩輛、勾機一台、高低板車一輛、10輪貨車五輛、75噸吊車一輛、小平板車一輛、施工人員3名。就各類車輛及人員的收費情況。首先,原告提供清障施救收費服務,應當明碼標價。原告主張按照其自製的救援價目表予以收費,但該價目表未在作業前出示,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曾在作業車輛或收費場所對該價格進行公示,網站上亦無公示,故對該主張不予採信。其次,清障施救費目前屬於中央定價項目及北京市定價目錄之外的項目,在本市屬於市場調節價,法院在判斷本案中原告的收費方式及數額的合理性時,參考了其他省市的相關規定。被告主張原告各項收費均遠高於本市同行業一般收費標準,提供了相關公司的報價表原件、詢問價格的電話錄音和拖車服務合同書原件,法院對其該項主張予以採信。法院認定本案中原告主張的收費數額不合理,並參照其他省市相關規定,結合本市經濟發展狀況,參考本市其他拖車救援收費標準,酌情確定施救費。最後,法院作出上述判決。